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郑*寻衅滋事案

法院:巴东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2009]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称:2008年8月31日,被告人郑*在野三关菜场无辜殴打其妻曹*(于2008年9月18日经法院判决离婚)致轻伤;2008年9月21日晚因怀疑徐*盗窃其手机在家殴打徐*,并逼迫徐*赔偿现金100元;2008年9月12日,郑*在野三关“赢家娱乐城”消费时辱骂营业员、砸坏店内物品。被告人郑*的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影响极坏。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2004)巴刑初字第84号判决书、湖北*族医院诊断证明书、受损物品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朱*、余*、雷*、刘*、田*、徐*、邹*、冯*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曹*、徐*的陈述;

4、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图;

5、鉴定结论:湖北*族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巴民医司鉴[2008]临鉴字第149号司法鉴定书。

6、被告人郑*的供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因生活琐事与其妻曹*发生争执,争执中双方发生抓打,被告人郑*将曹*打伤,经鉴定曹*的损伤为轻伤,该起事件被告人郑*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客观上表现为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且造成了他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巴东县人民检察院将该起事件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属定性错误。2008年9月21日晚被告人郑*因怀疑徐*盗窃其手机在家殴打徐*,并逼迫徐*赔偿现金100元以及2008年9月12日,被告人郑*在巴东县野三关“赢家娱乐城”消费后因结账时与老板发生争执而辱骂该娱乐城的营业员、砸坏店内物品均属事出有因,其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的为寻求刺激,随意殴打他人的特征,不能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郑*属累犯,应从重处罚。但被告人郑*与其妻曹*的纠纷属家庭矛盾,事后被告人郑*亦对曹*进行了治疗,曹*亦写出了请求对被告人郑*从轻处罚的意见书,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综合本案被告人郑*伤害曹*的情由,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郑*从轻处罚。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郑*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9月26日起至2009年1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恩*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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