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廖**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常宁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常宁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公诉刑诉(2014)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甲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指控被告人廖*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甲、廖*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故意伤害犯罪事实

谭某某(已起诉)因被害人肖*经常借各种理由向其要钱,双方存有矛盾。2013年10月24日中午,双方约至本市王朝酒店门口见面洽谈。谭某某纠集被告人周*与陈*等人开车来到王朝酒店门口,肖*骑摩托车过来,拿出一把杀猪刀朝车上扔,周*与谭某某、陈*等人便持砍刀、管刹等凶器追砍肖*,后追至本市西门菜市场附近一家理发店内将肖*砍伤。经鉴定:肖*的伤为轻伤。

另查明,2013年11月8日被告人周*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3年12月9日同案人谭某某与被害人肖*在常宁市*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一次性由谭某某、周*甲、陈*赔偿了被害人肖*全部经济损失80000元,被害人肖*出具了谅解书,建议对谭某某、陈*和被告人周*甲的刑事部分从轻判处。

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

2014年1月26日晚,廖*与妻子廖*到常宁市盐湖镇玄塘村陈*乙家结算烤烟账,双方因债务纠纷发生冲突。被告人周*(廖*的外甥)得知情况后,伙同被告人廖*(廖*之子)等人赶到陈*乙家中,双方再次发生冲突。被告人周*、廖*等人持扳手、扁担、耙子等工具对陈*乙、陈*丙父子及在场群众陈*丁进行殴打。后又将陈*乙家中的彩电、冰箱、门窗、椅子等财物砸毁。经鉴定,被害人陈*丙损伤程度为轻伤,被损毁财物价值1725元。

另查明,被告人周*、廖*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济损失26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廖*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提举的下列证据: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刘某某、周*、廖*、廖*、谭某某、陈*的证言;3、被害人陈*丙、陈*乙、肖*的陈述;4、损伤程度鉴定、价格鉴定结论等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被告人周*、廖*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廖*甲视国家法律,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周*又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亦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廖*甲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周*在故意伤中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周*、廖*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鉴于常宁市司法局已出具《实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报告》,证明被告人廖*甲社区矫正环境较好,再犯罪的风险较小,建议实行社区矫正。根椐被告人廖*甲的犯罪性质及其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廖*甲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故可宣告缓刑。据此,对被告人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被告人廖*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周*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合并执行拘役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1日起减去原羁押的期限1个月6天至2014年8月4日止)。

二、被告人廖*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1、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 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相关文书推荐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