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邵东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以邵检刑诉(2015)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朱*在邵东县城大汉步行街和一大酒店1110房住宿,因喝多了酒,将房间内的一台TCL-0101110276BR电视机,一台惠普电脑主机及显示器,双层钢化玻璃等物品砸坏,并将电脑主机等物品从窗户扔下,导致邵东县城大汉商业步行街顶棚钢化玻璃和步步高超市的标志灯壳被损坏,被害人廖某某的粤L42579东风日产天籁小车的前后挡风玻璃、引擎盖等部位被砸坏。被损财物价值13626元。
2015年2月6日,被告人朱*与被害人廖某某、邵*大**限公司、邵*大汉和一大酒店有限公司、邵阳步**限责任公司邵*九亿店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朱*赔偿廖某某经济损失4000元,赔偿邵*大**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赔偿邵*大汉和一大酒店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4000元、赔偿邵阳步**限责任公司邵*九亿店经济损失1500),上述款项均已履行,各被害人对被告人朱*的行为均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证人张*、刘*甲、宁某甲、刘*乙、宁某乙、李**、李*乙的证言,鉴定意见,委托书,和解协议及谅解书,领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朱*的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朱*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其所在村、司法所、县司法局愿意对其实行社区矫正,可对朱*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第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朱*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六月二日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