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邓**寻衅滋事案

法院:邵东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以邵检刑诉(2015)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远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被告人邓*远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内判处刑罚。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远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4年9月28日,李*某(另案处理)为给李**出头,伙同李**窜至邵东县流泽镇神话度假村宾馆,并电话约赵**(已诉)下楼见面。见赵**与一年青人(未查明身份)下楼后,李*某持东洋刀、李**持五连发猎枪冲到赵**面前,李*某用刀刺向赵**胸口,赵**逃跑,李*某追赶未果。

2014年9月29日,为报复李**,赵中南纠集被告人邓**、“从伢子”、“岳伢子”(未查明身份)等人持枪支、刀具驾驶租来的车辆窜至流泽镇泉溪村寻找李**。在泉溪村一个办丧事的地方,被告人邓**等人发现了李**驾驶的车辆停靠在路边,遂驾车将李**的车子前后夹住,持刀具对李**驾驶的湘EF9221黑色丰田凯美瑞车一顿乱砍,将车辆的前后挡风玻璃、右后门玻璃、两个反光镜打烂,并将车子前引擎盖打凹、车身漆损毁。李**为逃避追打倒车逃跑,在倒车过程中,将停靠在路边的邓**的湘E1KQ09帕**小车、曾某某的湘E10G23吉利金刚小车撞坏,同时凯美瑞车的后尾箱在撞击中损毁。经鉴定,湘EF9221丰田凯美瑞小车损失7830元,湘E1KQ09帕**小车损失2090元,湘E10G23吉利金刚小车损失1120元。

2015年3月3日,被告人邓**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赵**的供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邓某甲、邓**、曾某某、赵某某、王*的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被告人邓*远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邓**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邓**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邓**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邓*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4日起至2016年5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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