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胡某某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邵东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以邵检刑诉(201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11月底,被告人胡某某及赵**、李**(已判刑)、彭*纠集李*乙等12名货车司机,多次开会商量要求以每车40元的高价承包政府在当地修路的土方运输工程。后工程被外地司机以每车25元的价格承包。被告人胡某某等十二名司机便两次开车将施工道路堵死,路障压烂,阻止工地施工。

2013年12月6日晚,被告人胡某某及赵**、李**等12名司机又商量确定:如果外地司机来运土方,就先阻工、再砸车,12个人都要动手。次日上午,被告人胡某某等12名司机开车将施工道路堵死,仍然没能阻止工地施工。被告人胡某某等12名司机,便持铁铲等工具将正在施工的周*甲所有的货车玻璃、左右大灯、反光镜等砸烂,损失4035元,并殴打了货车司机周*甲,其中被告人胡某某用铁锤打烂货车挡风一玻璃,并打了周*甲一耳光。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同案人赵**、李**的供述,被害人周**的陈述,证人刘**、李**、赵**、李**、李**、刘**、李**、李**、赵**、张某某、陈*、周**、唐*、姚某某、刘**、宁**、杨某某、宁**、刘**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伙同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胡某某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故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内判处刑罚。

被告人胡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邵东县生态工业园新修的明旺路和利隆路经过被告人胡某某所在的应山村。2013年11月底,被告人胡某某及赵**、李**(均已判刑)等十余名应山村货车司机多次开会商量以当地人的便利条件,要求以每车40元的价格承包民旺路、利隆路的土方运输。后土方运输工程被外地司机以每车25元的价格承包。被告人胡某某等十余名司机便先后两次将工地道路堵死,路障压烂,阻拦工地施工。

2013年12月6日晚,被告人胡某某等十余名货车司机再次开会商量决定:如外地司机来运土就先阻工,再不行就砸车,每个人都要动手。次日,被告人胡某某等十余名货车司机看到工地在施工,便开车将施工道路堵死。工地被迫停工后,被告人胡某某等人离开。后工地复工,被告人胡某某等十余名货车司机又赶至现场,对正在施工的被害人周**进行殴打,并持铁铲等工具将周**所有的华凌牌货车(车牌为湘A96619)的玻璃、左右大灯、反光镜等砸烂,损失4035元。

2015年3月19日,经邵东县司法局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实行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供述2013年12月初,他所在的应山村搞土地开发建设,他们本地的货车司机就想以40元每车的价格承包工地的土方运输工程,后因价格未谈拢,开发商以25元每车的价格将工程承包给了外地司机。他和应山村其他十余名货车司机便两次到工地阻工。2013年12月6日晚,他和李**、赵**等十二人又开会商量,如果民旺路和利隆路的土方运输工程没有交给他们应山村本地人,就阻工砸车,如果砸车,大家都要动手。第二天上午8点多,他们看到利隆路工地又在施工,便开车将施工道路堵死,不准工地施工。工地被迫停工后,他们离开。后工地复工,他们就冲上去拿铁锤等工具将正在施工的货车砸烂,其中他拿铁锤砸了那辆货车的挡风玻璃,还打了被害人周*甲一耳光。

2、同案人赵**、李**的供述,证明2013年11月底,他们和胡某某等十余名应山村货车司机一起商量,用阻止外地人施工的方式承包利隆路的土方运输工程。2013年12月6日晚,他们和胡某某、刘**、刘**、彭*、李**、赵**、李**、李**等人又一起到李*乙家商量以40元每车的价格承包利隆路土方运输工程,如果工程由外地人承包,就阻工,威胁外地司机,不听就砸车,大家都要动手。次日,工地开工了,他们便开车过去,将工地路障压烂,道路堵死,还将正在施工的外地司机周**从车上拖下来殴打,并用铁铲等工具将周**的货车玻璃、车灯、反光镜等砸烂,其中胡某某持铁铲砸了货车前挡风玻璃。

3、证人刘**、刘**、李**、李**、赵**、李**、李**、李**的证言,证明邵东县生态工业园新修的明旺路和利隆路经过他们和被告人胡某某所在的应山村。2013年11月底,他们和胡某某等十余名应山村货车司机,多次开会商量以本地人的便利条件,要求以每车40元的价格承包利隆路的土方运输工程。后利隆路的土方运输工程被外地司机以每车25元的价格承包。他们和胡某某等十余名司机再次开会商量决定:如果外地司机来运土就先阻工,再不行就砸车,每个人都要动手。次日,他们看到利隆路的工地在施工,便开车将施工道路堵死,工地被迫停工。后工地复工,他们和被告人胡某某等十余名司机,将正在施工的货车司机周*甲打伤,并持铁铲将周*甲驾驶的华凌牌货车的玻璃、车灯、反光镜等打烂,其中被告人胡某某打了周*甲两耳光。

4、证人赵**的证言,证明应山村当地司机要求以高价承包利隆路的运土工程,发包方没有答应,司机们就到工地阻工。2013年12月7日8时许,工地开始施工时,有六七辆车来到工地,将工地路障压烂,道路堵死。工地施工人员随即报了警。后公安民警来到工地,他们继续施工。当地司机就冲到工地运土货车前,对司机周*甲进行殴打,并持铁棍、铁铲等工具砸周*甲的货车。

5、证人周**、唐*、刘**的证言,证明2013年11月底,承包利隆路修建工程的公司与应山村司机就利隆路土方运输工程进行商谈,因应山村司机要求每车40元的价格承包,公司没同意,后便将运土工程发包给了其他人。但工地施工时应山村的司机就来阻工。2013年12月7日8时许,工地正在施工,被告人胡某某等十余名应山村司机开车来到工地,将工地路障压烂,道路堵死。后公安民警来到工地,他们继续施工。*某某等十余名应山村司机就冲到运土的货车前,对司机周*甲进行殴打,并持铁棍等工具砸周*甲的货车。

6、证人姚某某、张某某、陈*、刘**的证言,证明他们是邵东**派出所的工作人员,2013年12月7日上午9时许,接到利隆路施工方报警称应山村的渣土车司机在阻工,他们便赶赴现场,看到本地的渣土车司机将周**的车拦住,把周**从车上喊下来并进行威胁,还殴打了周**,另外还持铁制工具将周**货车的玻璃、车灯、反光镜等砸烂。

7、证人宁某甲、杨某某、宁某乙的证言,证明他们是在利隆路、民旺路运渣土的司机,应山村当地的渣土车司机不准他们在这里运土,并对他们进行威胁。

8、被害人周**的陈述,证明2013年12月7日9时许,他开着渣土车在利隆路运土,拉了三车时就被应山村的司机拦住,他们准备不干了,后派出所民警赶来,他继续运土,被告人胡某某等人就拦住他的车,什么也没说,拿起铁锤、铁铲、等工具砸他的车,车的玻璃、反光镜、车灯等被砸烂。还有人殴打了他。

9、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胡某某在2013年12月7日参与了打砸周某甲的渣土车。

10、现场苦勘笔录、现场照片,证明被告人胡某某等人在邵东县两市塘街道办事处应山村利隆路施工现场持械打砸周**车辆情况以及周**的货车损毁情况。

11、鉴定意见,证明被打砸车辆损失4035元。

12、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胡某某于2014年11月5日在广西乐业县一邮政储蓄银行办理开户手续时,被乐**出所民警抓获,随后被刑事拘留。

13、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胡某某出生于1979年4月19日,作案时已成年。

14、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经邵东县司法局对被告人胡某某社区矫正情况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实行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伙同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胡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其所在村、司法所、县司法局愿意对胡某某实行社区矫正,可对胡某某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第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胡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1、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 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相关文书推荐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