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邹*、朱*等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岳楼检刑(一)刑诉(2014)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朱*、刘*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史*、文建设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书记员游*担任庭审记录,于2014年7月16日,8月5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及其辩护人谢*,被告人朱*、刘*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8日16时许,被告人邹*骑电动车经过本市岳阳楼区火车南站路段时,不慎摔倒。金*驾驶湘f出租车送车主吕*回家时正好经过此处,因两车并未发生碰撞,金*便驾车离开。被告人邹*怀疑金*讥笑了他,心生怒气,骑电动车追赶,同时,打电话要被告人朱*和刘*甲赶来帮忙。当追到鄢家冲上坡左转十多米处“华*”理发店门口时,被告人邹*见金*驾驶的出租车掉头,便将车拦住并质问金*为什么笑他,金*否认。被告人邹*动手击打金的头部,并将出租车的左边反光镜打碎。被害人吕*见状拉住被告人邹*要求赔偿。邹*的女友刘*丙来现场后,要邹*离开。被害人刘*乙(吕*的妻子,经营“华*”理发店)不让邹*离开并打电话报警。刘*丙便与刘*乙相互推搡。被告人邹*冲上去殴打被害人刘*乙。被害人吕*抱住被告人邹*。此时,接电话后赶来的被告人朱*、刘*甲与被告人邹*一起殴打被害人吕*,引起群众的围观。双方正在打斗时,吕*出所民警赶到现场予以制止并将双方带回调查。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吕*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刘*乙伤情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邹*、朱*和刘*甲与被害人吕*达成了和解协议,共同赔偿了被害人吕*全部经济损失68000元。

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邹*、朱*、刘*甲无视国法,伙同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邹*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了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刘*甲、朱*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公诉机关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三被告人予以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邹*、朱*、刘*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均辩称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是民事纠纷。被告人邹*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邹*的行为不应定为寻衅滋事罪,而应定故意伤害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邹*、朱*、刘*甲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属实,情节没有出入,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被害人吕*、刘*的陈述;证人金*、汤*、黄*的证言;岳阳市公正司法鉴定中心(2013)临鉴字第0408、042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收条,刑事和解材料;被告人邹*、朱*、刘*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朱*、刘*甲伙同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朱*、刘*甲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属实,罪名成立。被告人邹*骑电动摩托车摔倒,认为出租车司机笑了他,随意出手殴打司机,打烂出租车反光镜,当车主和车主的妻子不让其离开现场时,三被告人一起殴打被害人,系随意殴打他人,且情节恶劣,故被告人邹*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邹*的行为应定故意伤害罪,与事实不符,与法律相悖,本院不予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邹*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甲、朱*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共同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朱*、刘*甲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可认为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对被告人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朱*、刘*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邹*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告人朱*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刘*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九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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