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某某某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华容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华容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2014)A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陈*、张*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被告人张*、陈*、张*乙及被告人张*的辩护人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2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陈*、张*与肖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华容县城关镇县中医院南围墙外夜宵摊喝酒时,张*提议去唱歌,张*当即给华容县城关镇的“金龙玉凤”歌厅打电话,要求订包厢唱歌,“金龙玉凤”歌厅接电话的人与张*未谈好就先挂了电话,张*感到丢了面子便又打该电话,在电话中责备对方并预定了包厢。随后,张*、陈*、张*等人到“金龙玉凤”歌厅,因电话中预定的包厢偏小,张*等人要求更换大包厢,但因收费问题与服务员发生争执,被告人张*、陈*、张*先后冲进包厢用啤酒瓶将包厢内的设施一顿乱砸后离去。经鉴定,被砸包厢财产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10200元。

被告人张*乙于2013年10月25日主动到华容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张*甲、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甲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并依协议一次性赔偿“金龙玉凤”歌厅经济损失10000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系偶尔犯罪,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张*从轻处罚,宣告缓刑。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胡某某、王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和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常口信息、到案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陈*、张*任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案发后,被告人张*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依法适用缓刑。被告人张*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系偶尔犯罪,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张*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对其提出的本院予以采纳;但被告人张*蔑视法纪,主观恶性较大,不宜宣告缓刑,对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张*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对被告人张*、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二、被告人张*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陈*的刑期自2014年3月18日起至2014年9月4日止;被告人张*的刑期自2014年3月18日起至2014年6月9日止。)

三、被告人张*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1、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 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相关文书推荐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