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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湘阴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湘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湘阴检公诉刑诉(2015)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书记员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赵*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以来,被告人赵某某以要被害人钟某某带其找张某某要欠债为由,4次窜至湘阴县白泥湖乡马头山村十二组被害人钟某某家中,无故殴打他人,任意损毁财物。该院以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赵*均对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以来,被告人赵某某以要被害人钟某某带其找张某某要欠债为由,4次窜至湘阴县白泥湖乡马头山村十二组被害人钟某某家中,无故殴打他人,任意损毁财物。

1、2015年2月10日上午,被告人赵某某窜至被害人钟某某家,当时只有被害人李*在家。被告人赵某某对钟某某的同居女友被害人李*进行殴打。被害人同村村民张*某见被害人李*被殴打,过来扯架,被告人赵某某随即对张*某进行殴打。

2、2015年2月13日中午,被告人赵某某窜至被害人钟某某家中,以被害人钟某某告诉其张某某电话号码错误为由,要被害人钟某某带其去找张某某要欠债。被害人钟某某不肯,被告人赵某某窜至被害人钟某某家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将被害人钟某某左脸划伤。

3、2015年2月18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某窜至被害人钟某某家欲要被害人钟某某带其去找张某某要欠债。当时,被害人钟某某不在家中,被告人赵某某就将被害人钟某某家电视机抱走。当被告人赵某某经过村民梅某某家门前时,被梅某某拦下。同村村民周某某对被告人赵某某讲是张某某欠了被告人赵某某的钱,为何要搬被害人钟某某家电视机。被告人赵某某听后,将手中杯子砸向周某某。随后,被告人赵某某与周某某相互扭打起来,后被在场人员扯开。

4、2015年3月11日上午,被告人赵某某在村民钟*家门前遇到被害人钟某某。被告人赵某某要被害人钟某某带其去找张某某要欠债。被害人钟某某不肯并离开,随后,被告人赵某某窜至被害人钟某某家,用拳头将被害人钟某某家木门打烂,并冲进被害人钟某某家中,将钟某某家电视机砸烂。经鉴定,被损坏的木门和电视机价值人民币800元。

2015年7月15日,被害人钟某某、张*、周某某分别出具了谅解书,均表示鉴于被告人赵某某的精神状况并患有癫痫等疾病,又无经济偿还能力,自愿对赵某某表示谅解,请求法院不予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证明①2015年3月11日10时40分,他被被告人赵某某拦住要他带去找张某某要债,他拒绝后返回家中,几分钟后,赵某某窜到他家,用拳头将他家木制大门打烂,并冲入卧室砸坏了一台液晶电视机和一台机顶盒,损失约1000元。②2015年2月10日,赵某某到他家要张某某的电话号码时,对他妻子李*进行殴打,还将劝架的张*某头部打伤了。③2015年2月13日上午,赵某某窜至他家索要张某某的电话号码,中午又以号码错误为由,窜入他家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将他左脸部划伤。④2月18日中午,赵某某窜至他家卧室抱走一台电视机,经过梅某某家门前时,被对方拦下,村民周某某在责怪赵某某不该搬走电视机时被赵某某打伤了头部。2、被害人李*的陈述。证明①她与钟某某系同居关系。②2015年2月10日上午,赵某某到她家找钟某某时与她发生口角,并用拳脚致伤了她,扯架的张*某亦被赵某某打伤了左眼。③2015年2月13日,赵某某窜至她家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将钟某某左脸划伤。④2月18日赵某某到她家卧室搬走了一台电视机,经过梅某某门前时被拦下,后又持水杯将周某某砸伤了。⑤3月11日赵某某窜至她家将家里木制大门打烂,后冲进卧室砸坏了一台电视机。3、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明①2015年2月上旬的一天9时许,他经过钟某某家门前时,看到赵某某正在对李*拳打脚踢,他上前劝架时被赵某某用拳头打伤脸部,致他流泪不止。②3月11日上午他听说赵某某又到钟某某家砸烂了大门和电视机。4、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证明①2015年3月11日10时许,他看到赵某某打烂了钟某某的木门后窜至屋内,2、3分钟后赵某某离开,随后他在钟某某家看到其卧室内一台液晶电视机屏幕被砸烂。②2月18日14时许,他看到赵某某将钟某某家一台液晶电视机搬出来了,即电话告诉了钟某某。赵某某搬电视机经过梅某某家门前时被拦下,他在责怪赵某某时,被对方持瓷水杯砸伤了面部。5、证人梅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18日中午,赵某某窜至钟某某家搬了一台电视机经过他家屋前时,被他拦下,经他劝说,赵某某将该电视机留下了。*某某认为赵某某不应该搬了钟某某家电视机而引发口角,赵某某欲持手中瓷杯砸向周某某时,二人纠扭在一起,后被人扯开。6、证人赵*的证言。证明①他系被告人赵某某之兄。②赵某某又名赵平*,出生年月为1969年10月28日,后在集中上户时错报为1971年10月20日,2001年赵某某因犯罪被湘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7、被害人钟某某、张*某、周某某分别对被告人赵某某的辨认笔录。8、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照片及2015年2月13日被告人赵某某划伤钟某某面部所持菜刀照片。9、涉案物品的价格认证结论书。证明被损液晶电视机一台和木制大门一张,共计价值人民币800元。10、本院(2001)湘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证明2001年9月12日被告人赵某某因犯强奸罪、脱逃罪、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11、湘*鉴定中心对被告人赵某某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其经诊断:①精神发育迟滞(轻度);②癫痫,其实施危害行为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2、被害人钟某某、周某某、张*某分别出具的谅解书,证明其鉴于赵某某患有癫痫等疾病,且无经济偿还能力,均对赵某某予以谅解,并请求不予追究刑事责任。1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14、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资料和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确实、充分,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破坏社会管理秩序,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经鉴定为精神发育迟滞,并患有癫痫等疾病,且被害人钟某某、张*、周某某亦均对被告人赵某某表示了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其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2015年9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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