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黄*犯寻衅滋事罪一案

法院:湘阴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湘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检刑诉(2011)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23日下午,被告人黄*伙同同案人赵*(已判刑)等人到本县铁角嘴镇王某某经营的杂货店退换锄头把,铁铲把,遭到王某某拒绝后,黄*与王某某对骂,王某某打黄*一耳光,黄*怀恨在心,当晚8时许,黄*纠集赵*等多人携带锄头把到该店打砸,周边群众陈某某、陈某某在制止时,遭到黄*、赵*等人的殴打。经鉴定,陈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陈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该院认为,被告人黄*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予以判处,并建议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量刑。

被告人黄*对指控的事实、定性及量刑建议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2月23日,被告人黄*伙同同案人赵*(已判刑)等人在王某某店内打砸,并将陈某某、陈某某分别殴打致轻伤、轻微伤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同案人赵*与被害人陈某某、陈某某已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且赔偿款已由黄*全额支付清结。两被害人愿意放弃对黄*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出具了请求对其从、减轻处理报告。

裁判结果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陈*、陈*的陈述。证实被告人黄*一伙于2010年12月23日晚上到王某某店里“了难”,他们在现场劝架时均被被告人黄*一伙持木棍打伤的过程,两被害人的陈述能相互印证。2、证人赵*的证词,证实其当日经被告人黄*纠集,在王某某店内打砸,并将被害人陈*、陈*殴打致伤的过程。3、证人王某某的证词。证实2010年12月23日,被告人黄*与几个年青伢子为退货一事与她发生纠纷,到晚上7点,她店里的玻璃被这伙人打烂了。4、证人陈*的证词。证实事发当天,其子陈*在劝架时被被告人赵*一伙手持器械围攻致伤,同时他还看到赵*当时手持砍刀,其他人手持木棍。5、证人余某某的证词,证实2010年12月23日有个年青伢子在他经营的超市购买了六双白色纱布手套。6、证人易某某、陈*的证词。均证实以被告人黄*为首的一伙年青伢子因与王某某发生纠纷,于2010年12月23日持木棍“了难”,将其店内玻璃打烂,并致伤了劝架的陈*和“二哥”陈*。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8、扣押物品、文件清单。9、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等鉴定书及岳阳*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陈*的伤情为轻伤,陈*的伤情为轻微伤。10、被告人黄*与被害人陈*、陈*达成的调解协议及两被害人请求对其从轻、减处理的“撤案申请书”。11、同案人赵*出具的证明。证实本案的赔偿款系被告人黄*一方全额支付。12、被告人黄*的供述,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13、同案人赵*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14、被告人黄*的户籍资料。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确实、充分,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伙同同案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个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诚意,予以从轻处罚。且其就民事赔偿已与两被害人达成协议,并全额履行完毕,取得了两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28日起至2011年11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1、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 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相关文书推荐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