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向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平江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一刑诉(2014)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7日被告人向某过农历生日,并邀请朋友吃饭、唱歌、喝酒。当天晚上21时许在伍市镇皇都KTV,向某饮酒过量与前来KTV送生日蛋糕的被害人江*甲相撞,双方发生口角,向某用脚踢伤江*甲,被人扯开;被告人向某对服务员劝阻不满,将包厢的2个话筒摔坏、将前台3名电脑显示屏推倒损坏;向某尔后又在KTV大厅前用脚踢尹*停放在路边的雅阁小轿车车门,被害人尹*前来制止也遭到向某殴打;尹*的朋友被害人李*、江*乙等人前来劝阻,亦遭到向某殴打。

事后,经法医鉴定:尹*、李*、江*乙的伤情为轻微伤;在2014年9月19日向某家属与被害人江*甲、尹*、江*乙、李*和KTV业主易*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易*经济损失3000元、尹*医药费和车辆维修费4000元、江*乙医药费2000元、李*医药费2000元、江*甲医药费1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向*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皇都KTV现场被损坏电脑屏幕、话筒等物证照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和解协议、谅解书、赔偿款收条等书证;被害人尹*、李*、江*乙、易*、江*甲的陈述;法医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交待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向*已赔偿了他人财产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平江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对向*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向*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判处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向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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