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陈*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常鼎检刑检刑诉(2015)第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晨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陈*受*某某(已判决)邀集参与孙*某(已判决)等人窜至常德市鼎城区沧山乡凉水井村11组被害人胡某某家,因孙*某的姑妈孙*甲家与邻居胡某某家为土地界址曾发生矛盾,吴某某等人便手持钢管、砍刀对胡某某进行殴打,陈*用拳头对胡某某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胡某某的妻子段某某上前拉劝也被打伤。经鉴定,被害人胡某某、段某某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胡某某、段某某的陈述、证人杨某某、孙*的证言、辨认笔录、常德*定中心(2014)第2220、2236号鉴定意见书、本院(2014)第00272号、(2015)第17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建议本院对其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受他人邀集,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提交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量刑建议不当,本院不予支持,在共同寻衅滋事犯罪中,被告人陈*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陈*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1、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 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相关文书推荐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