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贵某某等五人寻衅滋事一案判决书

法院: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常鼎检刑检刑诉(201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贵*某、华某某、龚某某、贵*、向*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光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贵*某、华某某、龚某某、贵*、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9日下午,被告人贵*某因被害人薛*在其开设的游戏机赌博欠钱与薛*发生矛盾。2015年1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贵*某邀*某某、龚某某、贵*、向*在常德市鼎城区石板滩镇墟场找到被害人薛*,几被告人先后用拳头、钢管、椅子等对被害人薛*实施了殴打,造成薛*轻伤二级的伤害后果。案发后,被告人贵*某、华某某、龚某某、贵*、向*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对被害人薛*进行了民事赔偿,且取得了被害人薛*的谅解。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贵*某、华某某、龚某某、贵*、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薛*的陈述、证人周*、沈某某、杨某某、方某某、梅某某的证言,常德市*鉴定中心鼎司鉴(2015)医临字第6号关于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0)武刑初字第206号、(2012)武刑初字第497号刑事判决书、谅解书、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贵*某、华某某、龚某某、贵*、向*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建议本院对被告人贵*某判处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对被告人华某某、龚某某分别判处六个月至八个月有期徒刑;对被告人贵*、向*分别判处四个月至六个月有期徒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贵*某借故生非,邀集被告人华某某、龚某某、贵*、向*对他人实施殴打,破坏社会秩序,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贵某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

1.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贵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2.案发后,被告人贵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五被告人已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华某某、龚某某分别具有如下量刑情节:

1.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华某某、龚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依法对其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案发后,被告人华某某、龚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五被告人已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4.被告人华某某、龚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被告人贵*、向某分别具有如下量刑情节:

1.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贵*、向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依法对其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案发后,被告人贵*、向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五被告人已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贵*某、华某某、龚某某、贵*、向某分别予以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贵*、向某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发生危害社会的可能,可依法宣告缓刑。据此,对被告人贵*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华某某、龚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贵*、向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贵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折抵刑期五日,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15年9月14日止)

被告人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2015年8月22日止)

被告人龚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2015年8月22日止)

四、被告人贵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五、被告人向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上述两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1、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 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相关文书推荐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