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桃源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桃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桃检刑诉(2014)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寻衅滋事
2013年10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与李*甲(在逃)到桃源*商贸城内罗某某经营的随缘游戏室内玩打渔机赌博,因输钱后欲赊分遭到游戏室工作人员李*乙拒绝后,心生不满,两人遂持游戏室内的不锈钢板凳将游戏机的显示器全部砸碎。经桃源*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的游戏机显示器价值人民币(下同)3060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4年11月6日赔偿了罗某某经济损失3060元,并取得其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证人聂某某、胡*、李*乙的证言,辨认笔录,随缘电游室内的监控录像,桃源*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本案线索来源、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1998)永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书、浙江省*民法院(1998)温刑终字第364号刑事裁定书、本院(2006)桃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桃源县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桃源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以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故意伤害
2014年5月1日凌晨1时许,刘某某在被告人李*某所工作的桃源县漆河镇汽车站附近的赌博游戏室玩打渔机时,因输钱欲赊分遭到工作人员李*甲拒绝后心生不满,将打渔机的电源拔掉,李*甲与刘某某发生争吵,李*某便将刘某某叫出游戏室外对其推搡,两人发生扭打,扭打过程中刘某某朝李*某面部打了一拳,李*某拿出随身携带的跳刀将刘某某的左手肘关节部位刺伤。经常德市凯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的左肘关节刺伤伴尺神经断裂、血管肌腱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4年7月22日,被告人与被害人刘某某达成调解协议,李某某赔偿了刘某某经济损失30000元,刘某某对其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钟某某、杨*、杨*、李*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常德市凯信司法鉴定所司法常凯司鉴字笫0504-076号鉴定意见书,本案线索来源、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调解协议书、领条,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1998)永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书、浙江省*民法院(1998)温刑终字第364号刑事裁定书、本院(2006)桃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桃源县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桃源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以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在公共场所随意损毁私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寻衅滋事犯罪中,李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其谅解,予以从轻处罚。李某某还具有聚众斗殴、敲诈勒索犯罪前科等量刑情节。李某某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故对公诉机关以李某某具有坦白、赔偿了部分被害人损失、取得其谅解、有犯罪前科等量刑情节,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予以考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1日起至2015年7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