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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石门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刑刑诉(201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马*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丁*、贺*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担任记录。石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与龙*某系夫妻,长期分居,2012年底开始闹离婚,由此,李*某经常找其公公龙*甲、婆婆李*甲吵闹,至龙*甲、李*甲不能在家安居,于2013年农历冬月19从家里搬出在附近租房居住。2014年6月15日,龙*甲要到老家拿农药喷施柑橘,因李*某锁住了院门不得进屋,便找李*乙陪同从后院坎上架梯子进入老家屋里拿了农药。此后,李*某称龙*甲偷了自己的建房证和一个金戒指,一个金项链,并找龙*甲讨要,龙*甲在被李*某缠住不能脱身的情况下,表示愿意给被告人赔偿金首饰,并报告村干部处理。次日村干部处理时,龙*甲对村干部说:没有拿过金首饰和房产证,是在被缠不能脱身的情况下承认赔偿的。龙*甲、李*甲为躲避李*某的纠缠,随其子*某到长沙租房居住。2014年10月17日,李*某与龙*某经石*法院调解,以龙*某赔偿被告人李*某20万元人民币,并将与父母同住的住房给李*某为条件,双方离婚。同月19日,龙*某与父母龙*甲、李*甲等人到本村伯父龙*乙家串门。当日17时许,李*某得知后赶到龙*乙家,一手抓住李*甲,一手持柑橘果剪对着李*甲,找李*甲讨要金首饰,龙*某等人出面制止,李*某即与龙*某发生扭打,龙*甲拉住李*某扯劝,在扯不开的情况下,龙*甲离开现场去到龙*乙屋外水泥稻场,李*某与龙*某撕打中挣脱后,认为龙*甲扯了偏架,追到水泥稻场上,揪住龙*甲的肩部衣服用力一摔,将龙*甲摔翻在水泥稻场上,致使龙*甲左腿股骨颈骨折。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龙*甲身体损伤为轻伤一级,七级伤残。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该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切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某某辩称,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属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龙*之子*某原系夫妻,但长期分居,自2012年底开始闹离婚,由此,李*某经常找婆父龙*、婆母李*甲吵闹,致龙*、李*甲不能在家安居。2013年12月21日(农历冬月19),龙*、李*甲夫妇从家里搬出在附近租房居住。2014年6月15日,龙*到老家取农药喷施柑橘,因李*某锁住了院门,便找李*乙陪同从后院坎上架梯子进入老家屋里拿了农药。此后,李*某以龙*偷了其建房证和一个金戒指、一条金项链为由,多次找龙*讨要。龙*要求村干部处理未果。此后龙*、李*甲为躲避被告人李*某的纠缠,便随其子*某到长沙租房居住。2014年10月17日,李*某与龙*某经本院调解离婚。同月19日17时许,龙*某与龙*、李*甲等人到本村亲戚龙*乙家串门时,闻讯赶到的李*某找李*甲讨要金首饰,并一手抓住李*甲,一手持柑橘果剪对着李*甲。龙*某等人出面制止,李*某即与龙*某发生扭打,龙*拉住李*某扯劝。在扯不开的情况下,龙*离开现场到了龙*乙屋外水泥稻场,李*某放弃与龙*某的撕打,认为龙*扯了偏劝,追上龙*并揪住其肩部衣服用力一摔,将龙*摔翻在水泥稻场上,致使龙*左腿股骨颈骨折。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龙*身体损伤为轻伤一级,七级伤残。

在诉讼中,李*与龙*甲于2015年4月16日达成协议,李*向龙*甲真诚道歉,知罪悔罪,保证不再与其纠缠,一次性赔偿其经济损失34000元,并当即支付,龙*甲对李*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龙*的陈述,证明他儿子龙*某一直在长沙务工,与李*分居较多,李怀疑他儿子有外遇。2012年底,李*与龙*某开始闹离婚,并天天找他们吵,他们实在受不了,于2013年农历冬月十九,从家里搬出到外面租房子住。2014年6月15日他到家里拿农药后,李*说他偷了其金项链,三番五次的找他纠缠,后来经过村里与派出所处理,李仍然不依。2014年10月17日,龙*某与李*经石*院调解离婚。离婚时龙*某把房子给了李*和孙子,只是约定李*不能卖。同月19日,他们到哥哥龙*乙家,准备吃晚饭时,李*拿一把果剪过去威胁他,被扯开,就找他撕扭,把他掀翻在水泥地上摔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一级。

2、证人证言

(1)证人龙*某证言,证明2014年6月,他与李某某闹离婚,李*父母拿了她的金首饰,父母没有拿。他与李某某2014年10月17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同月19日,李某某到龙*乙家,拿果剪威胁母亲,他与李某某撕扭,放手后,李某某再次将母亲抵在墙上,被拉开后,李某某冲到父亲龙*甲身边,抓住父亲的双肩衣服,将父亲摔翻到水泥地上,致父亲左腿受伤。

(2)证人李*、龙*、龙顺庆证言,证明事实与龙某某证明的内容一致。

(3)证人廖某某证言,证明系龙*甲的邻居。龙*甲儿媳李某某与龙*甲的关系不好,龙*甲夫妻租住在外面后,李某某还找龙*甲闹过几次。2014年夏天,龙*甲和其妻到他家,李某某说龙*甲拿了其金首饰,龙*甲说没有拿,李某某一直纠缠龙*甲,龙*甲实在没有办法,就承认给李*首饰。次日,经村支书处理没有结果。

(4)证人胡某某证言,证明李*某与龙*某闹离婚,其父母龙*、李*甲也牵扯其中。2014年6月的一天,李*某坚持说龙*拿了她的金首饰,被李*某闹的没法了,龙就承认拿了她的金首饰。后来,龙*夫妻就出门躲起来了。2014年10月19日,李*某与龙*某离婚,龙*、李*甲、龙*某等人到龙*乙家里,李*某到龙*乙家里闹事,把龙*摔伤了。

(5)证人李*乙证言,证明李*某、龙*某闹离婚,家里不和,2013年腊月,龙*和妻子李*甲搬到别人家租住。2014年6月的一天,龙*要他一起到原家里拿农药喷柑橘,李*某把院子门锁了,进不去,就从后院墙搭梯子进屋,只进龙*原来居住的屋里,没有到李*某的屋里,拿了农药就出来了。过了几天,李*某说龙*拿了她的房产证、金首饰。当时,龙*确实没有进李*某的屋,没有拿她的金首饰。

(6)白*出所情况说明,证明李*说龙*甲拿她的金首饰的事,经过了派出所处理。并证明李*的屋与龙*甲的屋相通的门,经勘查没有开启的痕迹。

3、现场方位图、现场图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4、被害人龙*甲诊断证明、手术记录,证明龙*甲为左股骨颈骨折。

5、石*(2014)第087号刑事科学技术法医学鉴定书,结论:被鉴定人龙*因外伤致左股骨颈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

6、湘常倚司鉴所(2014)临(病)鉴字第867号伤残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被害人龙*甲因伤构成七级伤残。

7、悔过书、收条及谅解书,证明被告人真诚悔过,龙*甲收到被告人赔偿款34000元,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8、(2015)石刑初字第21-1号民事裁定书,证明原告人龙*甲申请撤回对被告人的附带民事诉讼,本院裁定准予原告人龙*甲撤回对被告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

9、线索来源及归案经过,证明被告人系传唤到案。

10、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被害人、证人身份情况。

1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供认2014年上半年,正在与龙*某闹离婚期间,她放在家里的一个金戒指、一个金项链和建房证不见了,怀疑是龙*甲拿了,后来经派出所处理过;2014年10月19日下午,她拿一把果剪到龙*乙家,逼问龙*某的母亲要金首饰,果剪被龙顺庆抢了,与龙*某厮打挣脱后,认为龙*甲帮了忙,就揪住龙*甲的衣服,用力一拉,就将龙*甲掀翻在地上了。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发泄自己的不满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属实,但指控的罪名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就全案而言,被告人主观动机是因家庭纠纷处理不当,产生对被害人及家人不满情绪,进而对被害人实施纠缠、殴打,不是为了满足自己逞强耍威、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侵害的客体是特定人员的人身权利,而不是对社会秩序的侵害。按主、客观一致的原则,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应按故意伤害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有被害人的陈述及鉴定结论、现场目击证人证言、被告人亦有供述在卷,足以认定。故被告人辩解指控事实不属实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庭审后,被告人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结合被告人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意见,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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