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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汉寿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汉寿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汉检刑诉(2014)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0日、2014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汉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熊*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汉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汉寿县坡头镇、鸭子港乡先后四次随意殴打他人。如:

1、2012年8月一天中午,被告人李*某打电话给周某某,二人因收购龙虾之事在电话里发生争执。李*某便开船登上周某某的渔船持竹篙殴打周某某。

2、2013年3月一天下午4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汉寿县鸭子港乡连宏村三组丁某某开设的茶馆内打麻将。李*某输完钱后要罗某某帮其回家拿钱,遭到反对。李*某便抓起麻将子、木板凳殴打罗某某。

3、2013年3月一天晚上10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汉寿县鸭子港乡连宏村三组丁某某开设的茶馆内打牌,李*某输完钱后找陈*借钱被拒绝。李*某便拿出一把跳刀堵在门口不让陈*离开,并向陈*面部打了两拳。

4、杨*因不*某某贩毒而中止恋爱关系,但仍然遭到李*某的纠缠,杨*向汉寿县公安局鸭子港派出所报案,被告人李*某便怀恨在心。2013年7月8日上午8时许,李*某得知杨*在鸭子港上街买菜的消息后,从家中拿了一把菜刀骑摩托车去找杨*,在汉寿县鸭子港乡连宏村路段找到乘坐在杨*的摩托车上的杨*。李*某便威逼杨*下车。杨*下车后,李*某用刀背打击杨*头部,并打了杨*两耳光。杨*被打后感觉头痛、恶心呕吐,便到医院进行CT检查,因担心做CT后可能影响胎儿发育,便做了人工流产手术。

到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当庭出示并宣读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被告人李*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提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惩处;同时建议对被告人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没有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

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和第四起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寻衅滋事,因为被告人的行为不具有随意性,其殴打行为是事出有因;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李某某是因为妨害公务被公安机关被抓获归案的,在交代问题时主动交代了寻衅滋事的事实,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自首。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汉寿县坡头镇、鸭子港乡先后四次随意殴打他人。到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如:

1、2012年8月一天中午,被告人李某某打电话给周某某,二人因收购龙虾之事在电话里发生争执。后*某某登上周某某的渔船持竹篙殴打周某某。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周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8月一天中午,周某某在汉寿县坡头水利会全护水利组堤段下面收购龙虾时,李*某电话威胁不允许其在此收购龙虾,二人在电话里发生了争吵。过不多久,李*某开船来到周某某船边,登上周某某的渔船持竹篙殴打周某某。

(2)证人杨*、杨*、曾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均证明2012年8月一天中午,周某某在汉寿县坡头水利会全护水利组堤段下面收购龙虾时,李某某登上周某某的渔船持竹篙殴打了周某某。

2、2013年3月一天下午4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汉寿县鸭子港乡连宏村三组丁某某开设的茶馆内打麻将。李*某输完钱后要罗某某帮其回家拿钱,遭到反对。李*某便抓起麻将子、木板凳殴打罗某某。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罗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3月一天下午4时许,罗某某和李*等人在汉寿县鸭子港乡连宏村三组丁某某开设的茶馆内打麻将。李*输完钱后要罗某某帮其回家拿钱,罗某某不肯。李*便抓起麻将子、木板凳殴打罗某某。

(2)证人丁某某、席某某、肖某某的证言,均证明2013年3月一天下午4时许,丁某某与罗某某和李*等人在汉寿县鸭子港乡连宏村三组丁某某开设的茶馆内打麻将,看见李*输完钱后要罗某某帮其回家拿钱,罗某某不肯。李*便抓起麻将子、木板凳殴打罗某某。

3、2013年3月一天晚上10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汉寿县鸭子港乡连宏村三组丁某某开设的茶馆内打牌,李*某输完钱后找陈*借钱被拒绝。李*某便从身上拿出一把跳刀堵在门口不让陈*离开,并向陈*面部打了两拳。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陈*的证言,证明2013年3月一天晚上10时许,陈*在汉寿县鸭子港乡连宏村三组丁某某开设的茶馆内打牌,李*打牌输完钱后找陈*借钱,陈*知道借给李*后就没还的了,所以就拒绝了。后陈*要离开,李*从身上拿出一把跳刀堵在门口不让陈*离开,并向陈*面部打了两拳。

(2)证人罗某某、丁某某、席某某、肖某某、毛某某的证言,均证明2013年3月一天晚上10时许,李某某在汉寿县鸭子港乡连宏村三组丁某某开设的茶馆内打牌,李输完钱后见在场打牌的陈*手里有500元钱,找陈*借钱遭拒。李某某便从身上拿出一把跳刀堵在门口不让陈*离开,并向陈*面部打了两拳。

4、杨*因不*某某贩毒而中止恋爱关系,但仍然遭到李*某的纠缠,杨*向汉寿县公安局鸭子港派出所报案。被告人李*某便怀恨在心。2013年7月8日上午8时许,李*某得知杨*在鸭子港上街买菜的消息后,从家中拿了一把菜刀在汉寿县鸭子港乡连宏村路段时找到了乘坐在杨*的摩托车上的杨*。李*某威逼杨*下车,用刀背打击杨*头部,并打了杨*两耳光。杨*被打后感觉头痛、恶心呕吐,便到医院进行CT检查,因担心做CT后影响胎儿发育,便做了人工流产手术。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杨*的证言,证明杨*因不*某某贩毒而不愿继续交往,李*仍纠缠,杨*觉得影响了自己的正常生活,向鸭*出所报了案。李*便怀恨在心。2013年7月8日上午8时许,杨*在鸭子港上街买菜后乘坐杨*的摩托车行至汉寿县鸭子港乡连宏村路段时,遇到了李*,李*逼杨*下车。杨*下车后,李*用刀背打击杨*头部,并打了杨*两耳光。杨*被打后感觉头痛、恶心呕吐,便到医院进行CT检查,因担心照CT后影响胎儿发育,便做了人工流产手术。

(2)证人杨*的证言,证明2013年7月8日上午8时许,杨*骑摩托车载侄女杨*到鸭子港集镇买完菜后,骑车回家,行至汉寿县鸭子港乡连宏村路段时,李某某骑摩托车撞杨*的摩托车,并要杨*下车,杨*下车后,李某某说“你还报案了”,边说边用刀背打击杨*头部,并打了杨*两耳光。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7月8日上午8时许,在汉寿县鸭子港乡连宏村路段看见李某某骂杨*,并用刀背打击杨*头部,还打了杨*两耳光。

(4)证人杨*新的证言,证明李*一直在找杨*,2013年7月8日上午8时许,杨*新见到杨*在鸭子港集镇买菜,杨便打电话告诉了李*。当天下午杨*新遇见了李*,杨*找到杨*没有,李说“甩”了杨几下。

(5)医院病历及出院诊断,证明杨*被李某某殴打后做了人工流产手术。

(6)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证明:①2012年8月一天中午,被告人李*某打电话给在汉寿县坡头水利会全护水利组堤段下面收购龙虾的周某某,二人因收购龙虾之事在电话里发生争执。李*某便开船来到周某某船边,登上周某某的渔船持竹篙殴打周某某。②2013年3月一天下午4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汉寿县鸭子港乡连宏村三组丁某某开设的茶馆内打麻将。李*某输完钱后要罗某某帮他回家拿钱,遭到反对。李*某便抓起麻将子、木板凳殴打罗某某。③2013年3月一天晚上10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汉寿县鸭子港乡连宏村三组丁某某开设的茶馆内打牌,李*某输完钱后找陈*借钱被拒绝。而后,李*某从身上拿出一把跳刀堵在门口不让陈*离开,并向陈*面部打了两拳。④杨*因李*某贩毒而不愿继续交往,遭到李*某的纠缠,杨*便向鸭*出所报案。李*某便怀恨在心。2013年7月8日上午8时许,李*某得知杨*在鸭子港上街买菜的消息后便从家中拿了一把菜刀,骑摩托车去找杨*,当行至汉寿县鸭子港乡连宏村路段时遇到了乘坐在杨*的摩托车上的杨*。李*某威逼杨*下车,用刀背打击杨*头部,并打了杨*两耳光。

其他证据:

(1)到案经过说明,证明被告人李*某系被动到案。

(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李某某出生于1970年8月2日。

(3)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10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流氓罪,于1994年4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02年2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8年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3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11月28日减刑释放。

(4)公安机关和汉寿县鸭子港乡政府的说明材料,证明被告人李某某寻衅滋事的事实是在李某某2013年9月13日被抓获前已被掌握,并于2013年5月17日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多次耍横、随意殴打他人,破坏了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和第四起犯罪事实,是事出有因。经查,在第一起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是为了争夺收购龙虾的地盘而殴打周某某,系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第四起犯罪中,杨*早已与李*某断绝了恋爱关系,且已怀孕,李*某无理纠缠,并寻机殴打,具有随意性,系随意殴打他人,故该辩解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某是在公安机关因其涉嫌妨害公务被抓获后主动交代了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应认定其有自首情节的辩解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和汉寿县鸭子港乡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均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被抓获之前已掌握了被告人李*某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且已立案侦查,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不能以自首论处,故该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9月13日起至2016年1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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