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赵**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湘张定检刑诉(2014)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3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在张家界市*建材公司将自己持有的一支猎枪给张某某看,后装入一枚子弹朝天开了一枪。

2014年1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以银*公司倾倒渣土污染其居住环境为由,携带猎枪、矿泉水瓶装汽油等到张家界市永定区沙堤乡银*公司找该公司老板张某某、“二老板”等人,在未找到张某某等人的情况下点燃2瓶矿泉水瓶装的汽油扔向银*公司办公楼楼道后离开现场。当赵某某行至张家界市永定区沙堤乡高桥山庄附近时,遇见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湘G51008的郑州日产小轿车,赵某某在未拦停车后朝该车开了一枪,打中车左后轮上外壳,驾驶摩托车跟着该车回到银*公司,在发现驾车的被害人张某某不是其所要找的人后,被告人赵某某威胁他人不得报警,离开了银*公司。2014年1月6日11时许,公安机关在湖南*莱斯酒店将被告人赵某某抓获,并从其身上及居住的房间内缴获其持有的制式猎枪1支、子弹19枚、刺刀1把、弹簧刀1把等物品。

2014年5月15日,被告人赵某某家属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张某某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张某某对被告人赵某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张某某、胡*、周某某等人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接收涉案财物清单、原刑事判决书、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相关照片、视听资料、户籍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持凶器追逐、拦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赵某某有吸食毒品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张*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张某某的谅解,可以酌情对被告人赵某某所犯寻衅滋事罪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3)张*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赵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中的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赵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6日起至2015年5月5日止)

(罚金限本判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张家*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1、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 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相关文书推荐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