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桑植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桑检诉刑诉(2013)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桑植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1、2012年2月19日上午,被告人张*接受瞿*乙(另案处理)的邀约,与他人一起到桑植县利*明页岩砖厂,以玉明页岩砖厂未给瞿*乙的姐夫支付土地租金为由,将页岩砖厂的三个砖窑门和点火墙打坏,造成损失为人民币2070元。

2、2012年6月8日,龚*的货车陷进永顺县桃子溪加油站附近的河里,龚*便找谭*帮忙,谭*取得沙场老板吴某甲同意后将沙场修的路挖断,把车拖出来后,再把路修好。2012年6月9日上午,谭*、张*、田*在给龚*的货车上铁矿时,被告人张*以龚*把路搞乱了为由,将龚*踢了一脚,谭*出面劝解,张*便从摩托车中取出刀要砍谭*,被人劝开。半小时后,张*骑着摩托车,背着一把长火枪再次赶来,谭*见状,便往砂坝方向跑,张*便拿枪朝谭*开了一枪,然后持刀追赶谭*几十米。

3、2013年2月16日下午,被告人张*与瞿*乙(另案处理)等人再次来到玉*岩砖厂,以砖厂未给瞿*乙之姐瞿*付租金为由,凶恶地抓住砖厂老板陈*的衣领推了一下,然后威逼陈*放弃砖厂。

4、2013年4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张*的表弟刘*乙告诉张*,学校有人要打他,张*便到桑植县*学学生宿舍找到被害人黄*甲,将黄*甲扇了一耳光,黄*甲就拿出刀,张*便将黄*甲踢倒在地,然后用拳头殴打黄*甲的头部等部位。

5、2013年5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张*以被害人叶*甲不够义气为由,在桑植县利福塔镇“御园”酒楼外,用自身携带的刀将叶*甲右后腰处砍伤造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桑*证中心桑价认(2012)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桑*县公安局(桑)公(刑技)伤(鉴)字(2013)002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疾病诊断证明,伤情照片,报案登记表,扣押清单,通话清单,收据,司法调解笔录,桑*县公安局接受涉案财物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桑*县公安局桑公行决字(2008)第5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2010)甬象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存根,黄*甲的CT检查报告单及缴费收据,被害人覃*、龚*、陈*、黄*甲、叶*的陈述,证人杨*、覃*、秦*、刘*、王*、瞿*、覃*、阳*甲、谭*、张*、田*、叶*、段*、吴*、张*、张*、周*、向某甲、陈*、黄*乙、刘*乙、金*、张*、张*、覃*、覃某戊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横行乡里,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了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本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犯罪后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的量刑情节有:累犯,多次滋事,持械滋事,自愿认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1日起至2016年5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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