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程**抢劫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1日作出(2006)赫刑初字第335号刑事判决,以程志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该案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6年11月30日作出(2006)益法刑二终字第63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对罪犯程志良犯寻衅滋事罪的定罪量刑部分,罪犯程志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06年12月6日交付执行。2007年1月25日投入湖*山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06年4月6日起至2017年7月5日止。该犯系主犯、病犯。本院分别于2009年11月12日作出(2009)益刑执字第108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8月15日作出(2011)益刑执字第68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135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益刑执字第99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湖*山监狱以该犯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服刑期间曾因违反监规纪律被扣分,但在经干警的批评教育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决心改过自新,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60分。2014年度优秀互监组长;2015年度学雷*积极分子;2015年6月19日因帮搞小锅小灶的同犯进菜,且在调查中拒不交待进菜来源,扣3分。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程*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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