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秦**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湖南省*民法院于2002年8月6日作出(2002)怀中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秦应航犯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三万元,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民法院于2003年4月16日作出(2002)湘刑一终字第3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秦应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4月27日交付执行。2003年5月31日投入湖*山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03年4月27日起至2018年2月12日止。该犯系主犯、少年犯。湖南*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3日作出(2005)湘高法刑执字第547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院分别于2008年1月24日作出(2008)益刑执字第7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0年1月26日作出(2010)益刑执字第27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2年1月5日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5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4)益刑执字第28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山监狱以该犯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在监区从事劳务岗位,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区下达的各项劳动任务。期内共获考核分163.4分。2013年度评为优秀互监组长。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秦应航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16年2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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