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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湖南省*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7日作出(2006)娄中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5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3日作出(2007)湘高法刑终字第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年4月25日交付执行。2009年7月7日投入湖*山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08年4月8日起至2031年5月5日止。该犯系主犯。湖南*民法院于2010年7月29日作出(2010)湘高法刑执字第690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湖南*民法院于2013年5月6日作出(2013)湘高法刑执字第454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执行机关湖*山监狱以该犯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生产,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自2012年7月至2015年3月共获考核奖励分179.9分。2012年12月,因被评为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2月,因被评为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湖南省监狱重要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30年5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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