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曾炜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湖南省*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8日作出(2001)长中刑一初字第1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湖南*民法院于2003年1月22日作出(2002)湘刑终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审对该犯的判决。2003年3月5日投入湖*山监狱服刑改造。本院分别于2007年6月13日作出(2007)益刑执字第357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于2010年8月16日作出(2010)益刑执字第864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2013)益刑执字第801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曾炜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84.7分。

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年终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曾炜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曾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8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1、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 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相关文书推荐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