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严刚犯寻衅滋事罪判决书

法院:南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3)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X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龙*,被告人严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南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0年10月30日,被告人严X邀集魏*(已判刑)、任*(已作相对不诉处理)、李*、罗*(均在逃)商议到南县浪拔湖镇吉安嘴村索要他人钱财。同年10月31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严X与魏*、李*骑摩托车窜至南县浪拔湖镇吉安嘴村张*开设的电游室后,被告人严X买了一挂鞭炮以放鞭炮交朋友为幌子找老板要钱,被张*拒绝后,就和魏*用椅子砸电游室的游戏机,并将前来制止的被害人张*右手打伤,随后任*和罗*赶到现场对游戏机拳打脚踢,严X和魏*用椅子将10台游戏机砸坏。邓*(系张*的丈夫)见状准备打110报警,严X不让邓*报警并打了邓*两耳光。魏*拿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威胁邓*并强行要其跪在地上。经物价鉴定,被砸游戏机损失1400元;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的伤势构成轻伤。

2011年11月25日,被告人严X向南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南县公安局执行拘留,同日又被南县公安局依法决定监视居住后潜逃。2013年6月11日,被告人严X被广东肇*乘警支队在岳阳开往肇庆方向的K9079次列车上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严X的亲属已与被害人张*、邓*达成和解,被害人放弃民事部分的诉讼请求,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严X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严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严X的到案说明;被害人张*、邓*的陈述;证人张其新、严*、刘*的证言;关于被损游戏机的价格鉴定意见,病历单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同案犯魏*、任*的供述;南县公安局关于同案犯在逃说明;同案犯刑事判决书及相对不起诉决定书;前科证明材料;和解协议;被告人严X的户籍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X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X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严X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严X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严X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严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严X的刑期自2013年6月19日起至2013年10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1、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 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相关文书推荐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