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钟*寻衅滋事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桃江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5)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受理立案。组成由审判员丁*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李*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黄*出庭支持公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9日,被告人钟*伙同贺*新(已判刑)在桃江县桃花江镇奥斯卡KTV唱歌出来,二人觉得电梯运行缓慢,便在电梯门上各踹一脚,导致奥斯卡KTV电梯门损坏无法正常运行。经鉴定,电梯被损部分价值人民币3800元。对上述指控,该院提供了书证;证人贺*、贺*新、周*、李*广的证言;被告人钟*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正与予以证实,该院认为被告人钟*伙同他人无事生非,任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钟*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9日,被告人钟*伙同贺*新(已判刑)在桃江县桃花江镇奥斯卡KTV唱歌出来,二人觉得电梯运行缓慢,便在电梯门上各踹一脚,导致奥斯卡KTV电梯门损坏无法正常运行。经鉴定,电梯被损部分价值人民币3800元。

2015年5月31日,被告人钟*因参与赌博,被桃江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抓获,后民警在询问时发现其为逃犯,遂移交至桃花江派出所。

被告人钟*已赔偿奥斯卡KTV经济损失,取得了奥斯卡KTV的谅解。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的来源与线索。

2、被告人钟*的户籍身份信息,证明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情况。

3、抓获说明,证明被告人钟*于2015年5月31日22时许在桃江县浮邱山乡枳木山一家民房里参与赌博时被桃江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抓获。

4、谅解书、领款单,证明被告人已经赔偿了奥斯卡四千元并取得了谅解。

5、(2010)桃刑初字296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钟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2013)桃刑初字第420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钟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贺*新的证言,证明他和“荣伢几”等七八个人在奥斯卡唱歌喝酒后,准备离开等电梯时,等了一会因电梯没上来他跟“荣伢几”将电梯门一人一脚将电梯门蹬得凹进去变了形。

2、证人李*广的证言,证明奥斯卡的电梯安装的门是进口门,国产门的价格是四、五千元左右,进口门的价格不知道。

3、证人周*的证言,证明2014年12月29日0时30分许,他们KTV的消防安全员贺*发现KTV电梯门被踢坏了,他过去看到电梯门被踢得凹进去变了形,不能运行了。报警后在监控中看到是两个小伙子踢坏的。

4、证人贺*的证言,证明2014年12月29日0时25分许,他在奥斯卡上班时看到两个30岁左右的小伙子将电梯门踹烂,无法运行了。

三、被告人钟*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钟*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四、辨认笔录

贺*新辨认出“荣伢子”就是无故踹坏奥斯卡电梯门的钟*。

五、鉴定意见

鉴定被毁损电梯门的市场参考价格为人民币3800元。

六、视听资料

被告人钟*与贺*新踢坏奥斯卡电梯门的视频。

公诉机关提供的上述证据,被告人钟*没有提出异议,经本院查证,均系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确定上述证据均为有效证据,均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同他人无事生非,任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钟*犯寻衅滋事罪的指控成立,应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钟*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钟*有故意犯罪的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钟*积极赔偿奥斯卡KTV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钟*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钟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钟*的刑期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2015年10月11日止,先行羁押的9日已折抵刑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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