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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祥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湖南省*民法院于2007年3月14日作出(2007)邵中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被告人郑*祥等三被告人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4173.18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由被告人郑*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94461.84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郑*祥等不服,提出上诉。湖南*民法院于2007年9月9日作出(2007)湘高法刑终字第26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4月30日,经湖南*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2年7月23日、2014年7月1日,经本院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底监狱于2015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认为罪犯郑*未积极履行民赔,不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郑*在执行期间,未积极履行民事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郑*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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