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5月29日作出(2012)娄中刑一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底监狱于2015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蒋*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蒋*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蒋*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蒋*获得奖励分135.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蒋*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26年6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