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4日作出(2012)冷刑初字第1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由被告人康*等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2076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底监狱于2015年8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一年。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康*提请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康*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底监狱考核,罪犯康*共获得奖励分121.6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康*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15年11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