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犯绑架罪、故意伤害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2日作出(2009)冷刑初字第3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撤销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2008)冷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二万四千元。宣判后,被告人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7月24日作出(2010)娄中刑一终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撤销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2008)冷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四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6月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湖**底监狱于2015年8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年十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请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张**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对罪犯张**提请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底监狱考核,罪犯张**共有奖励分163.1分。在审理期间,该犯主动缴纳5000元执行原判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所犯罪行社会危害性较大,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21年3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1、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 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相关文书推荐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