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8年4月29日作出(2008)娄中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合并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月1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3年6月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底监狱于2015年8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梁**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对罪犯梁**提请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梁**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145.8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梁**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罪犯所犯罪行属于严重暴力犯罪,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18年3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