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海南、谢某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以娄星检公诉刑诉(2014)3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海南、谢*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黄*、朱**、朱*丙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赔偿,本院亦予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又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海南、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黄*、朱**、朱*丙及其委托代理人向卫之均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黄*、朱**、朱*丙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吴海南、谢*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期间,经报请娄底**民法院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一审请求情况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11日,湖南**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司)由肖**(另案处理)经手以鑫**司的名义向被害人朱**借款218.8万元,该笔钱中除朱**的118.8万元外,还包括被害人朱*乙30万、被害人黄*30万、被害人邓*乙20万、邓*甲20万。2014年5月初,朱**等人多次向肖**讨要本金和利息,均未果。5月8日下午,肖**约朱**等人到其位于龙泉商务酒店五楼的办公室来。当日16时许,被告人吴**与刘*(另案处理)来到肖**的办公室。期间,刘*安排吴**:“你去南苑上和王**的车库内将刀给我拿来,快点去”,吴**遂按刘*的旨意驾驶肖**的黑色帕萨特轿车去拿了五把砍刀放在车后座,然后到龙泉商务宾馆门口等待。不久,朱**等三人如约来到肖**办公室向肖**讨要本金和利息,期间言词过激,并在桌子上拍了一掌,肖**见状便指责朱**:“你现在还要打人吗?”在门外等待的刘*听到里面的争吵声,手持匕首去踢门。与此同时,吴**(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谢*和肖**(在逃另案处理)赶到现场,看到刘*手持匕首在踢门,又听刘*称里面的人打起来了,马上去楼道内找凶器,肖**和吴**各找了一根棒子,谢*找了一个灰铲。当房门打开后,四个人一起冲了进去围殴朱**,致朱**轻微伤。朱**被打后手持一条凳子予以抵挡,然后冲出办公室从楼梯向下跑。刘*、吴**、谢*见状从楼梯紧追不放,肖**则乘电梯率先冲到一楼大厅,出电梯时遇相约来龙泉商务酒店的邓*乙、黄*、朱*乙等人。肖**因不认识邓*乙等人,便走出酒店,准备驾驶其停放在人行横道上的凯美瑞轿车离开。朱**跑至大厅遇到邓*乙、黄*、朱*乙后,又与邓*乙等人乘电梯返回五楼。刘*、吴**、谢*跑至一楼大厅门口,未见到朱**等人,谢*便坐上肖**驾驶的凯美瑞轿车的副驾驶座准备离开。刘*问吴**:“刀子在哪里?”吴**答复:“那些家伙在车里面”。吴**听后从帕萨特轿车上抱了三把砍刀走向凯美瑞轿车,刘*亦从帕萨特车上拿二把砍刀准备离开。朱**、邓*乙、黄*、朱*乙等人从五楼又回到了宾馆大门口,看到刘*后向其冲去,刘*见状放下一把砍刀至车内,再持一把砍刀与朱**等人在龙泉商务酒店门口打起来。吴**看到后放下二把砍刀到地上,然后持一把砍刀去追砍朱**等人,朱**等人便出了龙泉商务酒店往一旁跑去,吴**追了一阵后见朱**等人已跑远遂放弃。邓*乙、黄*、朱*乙则往龙泉商务酒店大厅内跑,被刘*追上,吴**拿起刘*放在帕萨特轿车上的砍刀,亦追入大厅。邓*乙、黄*去抢刘*的砍刀,刘*从腰后抽出一把匕首,将邓*乙刺成重伤二级,吴**则在宾馆服务台附近砍了朱*乙等人五、六刀。刘*的同伙肖**(另案处理)闻讯赶到凯美瑞轿车旁,和谢*各持一把吴**放在地上的砍刀相继冲入宾馆大厅。吴**放弃对朱**的追砍后返回龙泉商务酒店大厅,一起对邓*乙、黄*、朱*乙等人一顿乱砍,将黄*、朱*乙均砍成轻伤二级。尔后,谢*、刘*、吴**、吴**、肖**乘坐肖**驾驶的车子迅速逃离了现场。

2014年6月13日及同年7月4日,被告人谢*、吴**先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二人到案后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

该院认为,被告人吴**、谢*无视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与他人共同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无辜公民,致一人重伤二级,二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吴**、谢*均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具有坦白情节,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吴**、谢*二年至四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吴**、谢*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1日,湖南**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司)由肖**(另案处理)经手以鑫**司的名义向被害人朱**借款218.8万元,该笔钱中除朱**的118.8万元外,还包括被害人朱*乙30万、被害人黄*30万、被害人邓*乙20万、邓*甲20万。

2014年5月初,朱**等人多次向肖*虎讨要本金和利息,均未果。同年5月8日下午,肖*虎约朱**等人到其位于龙泉商务酒店五楼的办公室商谈还钱事宜。当日16许,被告人吴**与刘*(另案处理)来到肖*虎的办公室。期间,刘*安排吴**去南苑上和王**的车库内将刀拿过来,吴**遂按刘*的旨意驾驶肖*虎的黑色帕萨特轿车去拿了五把砍刀放在车后座,然后又回到龙泉商务宾馆门口等待。不久,朱**等三人如约来到肖*虎办公室向肖*虎讨要本金和利息,期间言词过激,并在桌子上拍了一掌,肖*虎见状便指责朱**:“你现在还要打人吗?”在门外等待的刘*听到里面的争吵声,手持匕首去踢门。与此同时,吴**(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谢*和肖**(另案处理)赶到现场,听刘*称里面的人打起来了,便分别在楼道内找到棒子和灰铲。当房门打开后,四个人便一起冲进去围殴朱**。朱**被打后手持一条凳子予以抵挡,然后冲出办公室从楼梯向下跑。刘*、吴**、谢*见状从楼梯紧追不放,肖**则乘电梯率先冲到一楼大厅,出电梯时遇相约来龙泉商务酒店的邓**、黄*、朱**等人。肖**因不认识邓**等人,便走出酒店,准备驾驶其停放在人行横道上的凯美瑞轿车离开。朱**跑至大厅遇到邓**、黄*、朱**后,又与邓**等人乘电梯返回五楼寻找殴打朱**的人。刘*、吴**、谢*跑至一楼大厅门口,因未见到朱**等人,谢*便坐上肖**驾驶的凯美瑞轿车的副驾驶座准备离开。刘*则问吴**刀子在哪里,吴**答复在车里面,吴**听后从帕萨特轿车上抱了三把砍刀走向凯美瑞轿车,刘*亦从帕萨特车上拿了两把砍刀准备离开。此时,朱**、邓**、黄*、朱**等人从五楼又回到了宾馆大门口,看到刘*后向其冲去,刘*见状放下一把砍刀至车内,再持一把砍刀与朱**等人在龙泉商务酒店门口打起来。吴**看到后放下二把砍刀到地上,然后持一把砍刀去追砍朱**等人,朱**等人便往孙水河公园方向跑去,吴**追了一阵后见朱**等人已跑遂放弃。邓**、黄*、朱**则往龙泉商务酒店大厅内跑,被刘*追上。邓**、黄*去抢刘*的砍刀,刘*从腰后抽出一把匕首,将邓**刺伤。此时,吴**拿起刘*放在帕萨特轿车上的砍刀,亦追入大厅,刘*的同伙肖**(另案处理)也闻讯赶到凯美瑞轿车旁,和谢*各持一把吴**放在地上的砍刀相继冲入宾馆大厅,吴**放弃对朱**的追砍后也返回龙泉商务酒店大厅,四人一起对邓**、黄*、朱**等人一顿乱砍。尔后,谢*、刘*、吴**、吴**、肖**乘坐肖**驾驶的车子迅速逃离了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邓**之损伤符合锐性外力作用所致,属重伤二级;被害人黄*之损伤符合钝性外力和锐性外力作用所致,属轻伤二级;被害人朱**之损伤符合钝性外力和锐性外力作用所致,属轻伤二级;被害人朱**之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属轻微伤。

2014年6月13日及同年7月4日,被告人谢*、吴**先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二人到案后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吴海南、谢某系被动到案的事实;

2.被害人朱**的陈述,证明经肖**经手其和邓**等人借款给湖南**限公司,其多次找肖**商议还款事宜未果,后肖**称2014年5月8日下午给其答复,其便和其叔叔朱**等人先去龙泉商务酒店五楼找到肖**,在办公室内和肖**发生了言语争执,突然冲进来四五个人,用棒棒打其,其用凳子抵挡冲出办公室跑到酒店大厅一楼碰到朱**、黄*、邓**等人,其和邓**等人到酒店大门口,一下子从车子里冲出五六个人,每人带一把长砍刀,见人就砍,其就往孙水公园方向跑的事实;

3.被害人朱**的陈述,证明2014年5月8日下午肖**约其与朱**等人商谈还款事宜,朱**等人先去了龙泉商务酒店找肖**,其和邓**、黄*等人后去,其到龙泉商务酒店一楼时就看到朱**从楼上下来,头上还有血,朱**说肖**不给钱还打人,其和朱**等人就又到五楼去找打朱**的人,但是没看到,就又下楼到酒店大厅,就看到有人拿长砍刀过来对着邓**砍,其和黄*就上去制止,这个人就从身上拿出一把匕首乱捅,这时又进来好几个手持砍刀的人对其这边的人一阵乱砍,砍了一阵这些人就离开了的事实;

4.被害人黄*的陈述,证明2014年5月8日下午其和朱**等人来到龙泉商务酒店找肖**谈还款的事情,其和朱**、邓*乙刚走进酒店大厅就看到朱**从楼上跑下来,眼角还有血,其和朱**等人就又去到五楼找打朱**的人没有找到,就又来到酒店大厅,看到大厅里有人拿长砍刀对着邓*乙看,其和朱**就上前制止,这个人又从身上拿出一把匕首一阵乱刺,这时又进来几个拿砍刀的人,对着其这边的人一阵乱砍,砍了一阵这些人就离开了的事实;

5.被害人邓**的陈述,证明2014年5月8日下午其和朱**等人来到龙泉商务酒店找肖**谈还款的事情,其和朱**、黄*刚走进酒店大厅就看到朱**从楼上跑下来,眼角还有血,其和朱**等人就又去到五楼找打朱**的人没有找到就又下来,其在酒店门口看到对方的人,对方的人就拿了砍刀出来,朱**就往市政府方向跑,其就往酒店大厅跑,一个穿黑衣服的人就拿砍刀砍其,这时朱**和黄*正好从电梯里出来,就上来抢对方的砍刀,这个人就又从身上拿出一把匕首,对着其胸部捅了几刀,此时又进来四个拿砍刀的,对着朱**他们一阵乱砍就离开了的事实;

6.证人张**、梁*、吴*、宁*的证言,证明2014年5月8日下午在龙泉商务酒店五楼会议室内肖**和他人发生了争执,有几个小伙子进入会议室后在里面发生了打斗的事实;

7.证人祁*、刘*、龙*、王*的证言,证明2014年5月8日下午在龙泉商务酒店有人用砍刀追着别人乱砍的事实;

8.证人郭*、朱**、邓**的证言,证明2014年5月8日下午朱**等人到龙泉商务酒店和肖**谈还款的事情,在五楼会议室和肖**那边的人发生了打斗,后来又在酒店外面被人用砍刀砍的事实;

9.监控视频,证明2014年5月8日下午在龙泉商务酒店发生打斗事件的基本情况的事实;

10.录像指认记录,证明经观看龙泉商务酒店的监控视频,朱**准确指认出被害人邓**、黄*和朱**的事实;

11.证人张**的证言、租车合同,证明2014年5月8日肖**驾驶的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系张**在飞龙**限公司租用的事实;

12.观看录像情况说明,证明经观看龙泉商务酒店的监控视频,卢**辨认出穿蓝色牛仔长袖上衣持刀砍人的系其丈夫吴**、梁**辨认出穿白色衣服的是其儿子谢*、肖*和辨认出穿黑色短袖的是其儿子肖**、刘*和辨认出第一个持刀冲进酒店大厅的是其儿子刘*、盘雨辨认出穿灰色短袖上衣的是其男友吴海南的事实;

13.借款协议,证明2013年11月11日经肖**经手朱**借款118.8万给湖南**限公司的事实;

1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邓**之损伤符合锐性外力作用所致,属重伤二级;被害人黄*之损伤符合钝性外力和锐性外力作用所致,属轻伤二级;被害人朱**之损伤符合钝性外力和锐性外力作用所致,属轻伤二级;被害人朱**之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属轻微伤的事实;

15.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吴**、谢*犯罪时已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

16.被告人吴**、谢*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吻合。

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谢*的近亲属于2015年7月14日代为赔偿了被害人黄*的经济损失8万元,由于谢*认罪态度好并积极赔偿经济损失,被害人邓**、黄*、朱**、朱**均对被告人谢*的行为表示谅解且不再要求谢*进行民事赔偿,并请求法院对谢*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谢*无视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与他人共同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公民,致一人重伤,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吴**、谢*在共同犯罪中起了积极、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两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到案后,其近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黄*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黄*、邓**、朱**、朱**对被告人谢*的谅解,还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判处被告人吴**、谢*二年至四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吴海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7月4日起至2018年7月3日止。)

被告人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6月14日起至2016年6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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