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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谭**判决书正稿MicrosoftWord文档

法院:涟源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涟检公诉刑诉(2015)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谭**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柳*、谭**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非法持有枪支罪

2014年8月20日晚,涟源市公安局民警在涟源市城区幸福路兄弟玻璃店附近对被告人柳*与王*(另案处理)等人实施抓捕时,被告人柳*手持一支银色枪管、黄色手柄的手枪拒捕。被民警当场查获,并从其所骑摩托车后备箱内查获气枪一支。经鉴定:该手枪系以火药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国产64式手枪弹的枪支;该高压气枪系以气体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的枪支。

二、寻衅滋事罪

(一)单个犯罪

2014年8月1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柳*在涟源市城区三元巷一游戏厅内玩游戏时,因上分的事与店内服务员贺*(另案处理)发生口角,柳*手持电棒殴打了贺*两下,双方发生争吵,贺*喊了“瞎子”(另案处理)等人前来帮忙,柳*持枪威胁对方,后对方的“瞎子”、贺*等人手持管刹追砍柳*,柳*逃跑了。

(二)共同犯罪

1、2014年8月17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柳*手持砍刀,被告人谭**手持匕首、加长手电筒进入涟源市城区三元巷游戏厅服务员实施报复,谭**用手电筒砸坏游戏机后,对在游戏厅看场子的陆**进行殴打,柳*持砍刀对陆**一顿乱砍,致陆**下肢等受伤。经涟源市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陆**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2015年4月27日,被告人柳*、谭**与陆**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各赔偿被害人陆**5000元。陆**出具了请求对柳*、谭**减轻处罚的报告。

2、2014年6月份,被告人柳*因其女朋友颜*与王*(另案处理)恋爱而与王*发生纠纷,双方约好在涟源市城区东泰宾馆前面打架,柳*请王*等人出面帮忙打架,后王*带了“雄暗”、“街长”、“冬瓜”等人对柳*、王*冲过去,柳*持手枪对着王*开了两枪,枪没打响。后廖*从中促成了对方讲和。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柳*、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陆**的陈述,证人张进军、王*、张**、梁**、吴*、谭**等人的证言,扣押清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病历资料、鉴定意见、刑事判决书、调解协议、收条、报告、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相关书证,被告人柳*、谭**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被告人柳*、谭**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柳*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谭**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柳*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谭**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柳*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谭**犯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柳*、谭**行为积极主动,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柳*犯有数罪,应当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谭**是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寻衅滋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柳*、谭**均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柳*、谭**赔偿了被害人陆**的经济损失,取得了陆**的谅解,均可视两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柳宏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总和刑期四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8年2月20日止。)

二、被告人谭**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6年4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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