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双峰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诉(201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军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贺**担任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邓*担任记录。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双峰县蛇形山镇天井村山竹仑是群力砖厂、天井砖厂运输煤矸石的必经之路。2014年6月15日15时许,天井村多名村民以恢复植被为由,用挖机挖断了马路。群力砖厂曾*(另案处理)得到消息后,要被告人周**开车从娄底送其到山竹仑去。到山竹仑后,周**按曾*的指令将车子停在施工的挖机旁,周**下车后,持一把形似枪支的黑色射钉器朝天发射了一枚“子弹”,天井村村民胡*乙见状跑开,周**仍持射钉器追打胡*乙,并朝胡*乙发射“子弹”。胡*乙在逃跑中摔倒,周**冲过去按住胡*乙,胡*乙之兄胡**见状用锄头挖了一下周**的背部,曾*见此就拿一把锄头和胡**互相推搡起来,胡**在打斗中被轻微擦伤。胡*乙挣脱周**的控制后,拿一把锄头挥向周**,被周**躲开,周**用手中的射钉器砸向胡*乙,将胡*乙的头部砸伤,经鉴定,胡*乙的伤情为轻微伤。

2014年6月23日,周**主动到双峰县公安局蛇形山派出所投案,并上交一把形似枪支的黑色射钉器,经鉴定,该物品为国产射钉器材。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胡**的陈述;3.证人胡**等人的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提取笔录;6.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8.被告人周**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军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以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军行为积极主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犯罪处罚;被告人周*军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周*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4日起至2015年3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1、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 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相关文书推荐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