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杜*等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双峰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诉(2014)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杜*、邓*、戴*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贺**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彭**、朱*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邓*担任记录。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杜*、邓*、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朱**因与黄*开办的片玉砖厂存在经济纠纷,于2013年12月19日喊人到片玉砖厂讨债,黄*要被告人刘*喊人去片玉砖厂帮忙“了难”,刘*就联系被告人杜*、邓*喊人到片玉砖厂来。因有人报警,双峰县公安局洪山殿派出所已赶到现场处理,所以杜*、邓*只自己到了片玉砖厂,而未喊其他人来。事后,刘*、杜*、邓*住到太平寺腾云大酒店,期间黄*到该酒店向刘*等人支付各类开支约2000元。过后几天,刘*又多次打电话给黄*,并与杜*、邓*等人一起到片玉砖厂找黄*,要求黄*支付开支费用,黄*迫于压力,请王*转交了5000元给刘*等人。到12月底,刘*、杜*、邓*又向黄*提出要“工资费用”,并乘坐由被告人戴*驾驶的车辆到片玉砖厂找黄*。2014年1月3日,黄*被迫无奈,在鸿运驾校后面的曾智*家与刘*、杜*、邓*计算“工资费用”,算出黄*要付给刘*、杜*、邓*“工资费用”共计3.8万元,黄*未答应。1月4日,刘*、杜*、邓*等人到片玉砖厂向黄*索要该笔费用,黄*未支付。1月5日下午,刘*、杜*、邓*、戴*四人,由戴*驾车,又到片玉砖厂找黄*讨钱,但未找到黄*。当日晚上,刘*、杜*、邓*、戴*四人又乘坐由戴*驾驶的小车到黄*的家中找黄*要钱,黄*不在家,邓*向黄*母亲扬言称:找不到黄*,就要到黄*家过年。1月8日下午,杜*、刘*、邓*、戴*又乘坐由戴*驾驶的车辆到片玉砖厂找黄*讨钱,在砖厂内未找到黄*,就到砖厂食堂用砖厂员工的食材做饭菜吃,在吃饭过程中,戴*还用手机拍照。当天晚上,刘*、杜*、邓*将黄*叫到腾云大酒店,杜*要黄*出钱开了一间房,并要求黄*必须立刻支付现金2万元,超期按2000元/天的利息计算,黄*未答应。1月9日下午,刘*要邓*到片玉砖厂去找黄*,邓*在砖厂未找到黄*,自己就在砖厂食堂做饭吃,后来刘*去砖厂接了邓*。杜*、戴*则由戴*驾车到黄*家中找黄*,但黄*未在家,杜*和戴*就骚扰黄*的家人,要求黄*的妻子开门,杜*威胁称用汽油放火烧房子,之后和戴*去加油站买油,途中听说洪**出所已经接到报警,就只给戴*的车子加了100元油,没有另外买汽油了,之后,两人又返回黄*家。洪**出所民警在接到黄*妻子的报警后,赶到现场将杜*、戴*两人抓获。

本院查明

公诉机关为认定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黄*的陈述;3.证人毛某甲、龙*、王*等人证言;4.提取、辨认笔录;5.被告人刘*、杜*、邓*、戴*的供述与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杜*、邓*、戴*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追逐、拦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杜*、邓*系主犯,被告人戴*系从犯,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辩称在2013年12月19日之后至案发,他没有到片玉砖厂或黄*家中去要过钱。

被告人杜*、邓*、戴*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朱**与黄*开办的片玉砖厂有经济纠纷。2013年12月19日,朱**喊人到片玉砖厂闹事,黄*打电话要被告人刘*喊人去片玉砖厂帮忙“了难”,刘*就联系被告人杜*、邓*喊人到片玉砖厂来。后双峰县公安局洪**出所接警后会同双峰县洪山殿镇人民政府派人赶到现场处置,事态平息。在民警来了之后,刘*、杜*、邓*等人才到片玉砖厂,并未喊其他人来。事后,黄*安排刘*、杜*、邓*到洪山殿镇太平寺腾云大酒店吃住,并由黄*到该酒店向刘*等人支付各项开支约2000元。过后几天,刘*又多次打电话给黄*,并与杜*、邓*等人一起到片玉砖厂找黄*,要求黄*支付开支费用,黄*迫于压力,请王*转交了5000元给刘*等人。到12月底,刘*、杜*、邓*又向黄*提出要“工资费用”,并乘坐由被告人戴*驾驶的车辆到片玉砖厂找黄*。2014年1月3日,黄*被迫无奈,在鸿运驾校后面的曾智*家与刘*、杜*、邓*计算“工资费用”,算出黄*要付给刘*、杜*、邓*“工资费用”共计3.8万元,黄*未答应。1月4日,刘*、杜*、邓*等人到片玉砖厂向黄*索要该笔费用,黄*未支付。1月5日下午,刘*、杜*、邓*、戴*四人,由戴*驾车,又到片玉砖厂找黄*讨钱,但未找到黄*。当日晚上,刘*、杜*、邓*、戴*四人又乘坐由戴*驾驶的小车到黄*的家中找黄*要钱,黄*不在家,邓*向黄*母亲扬言称:找不到黄*,就要到黄*家过年。1月8日下午,杜*、刘*、邓*、戴*又乘坐由戴*驾驶的车辆到片玉砖厂找黄*讨钱,在砖厂内未找到黄*,就到砖厂食堂将砖厂员工的食材做饭菜吃,在吃饭过程中,戴*还用手机拍照。当天晚上,刘*、杜*、邓*将黄*叫到腾云大酒店,杜*要黄*出钱开了一间房,并要求黄*必须立刻支付现金2万元,超期按2000元/天的利息计算,黄*未答应。1月9日下午,刘*要邓*到片玉砖厂去找黄*,邓*在砖厂未找到黄*,自己就在砖厂食堂做饭吃,后来刘*去砖厂接了邓*。杜*、戴*则由戴*驾车到黄*家中找黄*,但黄*未在家,杜*和戴*就骚扰黄*的家人,要求黄*的妻子开门,杜*威胁称用汽油放火烧房子,之后和戴*去加油站买油,途中听说洪**出所已经接到报警,就只给戴*的车子加了100元油,没有另外买汽油了,之后,两人又返回黄*家。洪**出所民警在接到黄*妻子的报警后,赶到现场将杜*、戴*两人抓获。

案发后,黄*、毛**夫妇分别出具了谅解书,对刘*及杜*、戴*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户籍资料证明,邓*、杜*、戴*、刘*的刑事责任年龄及住址等基本情况。

2、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判决书等证明,

杜*因犯赌博罪,于2007年8月13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6月14日被双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

3、抓获经过、处警记录等证明,2014年2月15日,刘*在娄底市**12房间抓获;2014年5月20日,邓*在娄底火车站附近抓获;2014年1月9日,戴*、杜*在黄*家被抓获。

4、情况说明、谅解书证明,被害人黄*妻子毛*乙出具谅解书对杜*、戴*的行为表示谅解。2013年12月份,朱**与黄*发生经济纠纷,朱**喊人到黄*砖厂闹事并向洪山殿镇人民政府反映此事,洪山殿镇人民政府会同洪**出所制止了闹事纠纷。

5、从戴*的手机中提取照片证明,杜*、邓*等人在黄*的片玉砖厂自己做菜吃饭的情景。

6、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详单证明,戴*的1862286手机号与杜*的1892618手机号的通话情况。

7、提取杜*的1892618手机号短信笔录证明,杜*1月9日与“景宝”“师傅”有短信联系。

8、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4年1月10日,在黄**的见证下,戴*、杜*辨认出同案人“朱*”即刘*、“二哥”即邓*。

9、证人王*的证言证明,黄*因砖厂的生意问题与“连伢吉”(朱**)发生纠纷,“连伢吉”喊人到砖厂砸东西。黄*就打电话给刘*和“军辉妹吉”,要其叫人,后来“朱*”和另两名男子到了砖厂,不久,“二哥”和杜*也到了砖厂。他就回家了。两三天后,黄*打电话给他,说“朱*”为此事算了开支,共5180元。他听“朱*”讲,当时黄*要其到酒店住几天,开支算黄*的,钱是这样算来的。又过了一天,黄*要他送5000元到腾云酒店给“朱*”。他听“朱*”和杜*等在酒店说黄*的不是,说明天要去砖厂找黄*去。第二天,黄*打电话给他说“二哥”等人在砖厂找其要3.8万的工资钱,要他帮忙劝说。听其他人说“朱*”和“二哥”等天天去砖厂和黄*家闹事。是因为“朱*”等人帮黄*了难,要求黄*出3.8万元。

10、证人钟*的证言证明,2014年1月8日下午5时许,他到砖厂厨房看到6个陌生男子在自己做饭菜吃,还有一辆黑色的桑塔纳小车横着挡在砖厂进出的路中间,挡住车子进出。1月9日17时许,就昨天做饭菜吃的6个人中有一个人又到砖厂里,问他老板在不在。后来听说这伙人中又有两个人在砖厂厨房里做饭菜。

11、证人朱*的证言证明,2014年1月8日下午,来了一辆车子,下来几个人找黄*,后来这几个人在厨房自己做饭吃,共有6个人。听这几个人在骂人,并讲死都要死到砖厂,他们才知道是来闹事的。1月9日,砖厂又来了2个人,开着一辆黑色车子,来了之后又在食堂搞饭菜吃,吃完饭后不久听到对方打电话讲“快去,不准老板娘出去了,还听说把他娘已经接走了”。说完就马上走了,当时样子比较凶。

12、证人胡*的证言证明,他是黄*的邻居。1月9日下午6点钟左右,一辆黑色桑塔纳小车停在黄*家门口,有三个年轻人到黄*家门口,其中两个在黄*家坪里,一个在车子里。他以为车内的是黄*,就喊了两声“良华司(黄*)”,车内那个人没有回答他,站在黄*坪里的人就回了他一句,说不是“良华司”,“良华司”已经死了。

13、被害人黄*的陈述证明,2013年12月10日左右,他与朱**因有经济纠纷发生矛盾。朱**就喊了20多个烂仔到砖厂闹事,他要刘*喊人来帮忙。后他报了警,派出所的人来了就没有发生打架,刘*、杜*等几个人到了他砖厂,并没有帮他喊人来。后刘*、杜*、邓*等人以帮助他了难为由,多次找他要钱,其中他两次到酒店共支付2000元给刘*等人,后又要王*转交给刘*5000元,刘*等人还提出要3.8万元,他未答应,刘*、杜*等人多次到其家中、砖厂讨要钱。经常性有人到他家屋后做怪叫,明**到他家来了四五次,吓得他老娘在家里哭,具体情况要问他娘和妻子。

14、被害人龙*(系黄*的母亲)的陈述证明,黄*的外号叫“良法师”。大约在2014年1月3日晚上6时许,有四个人开一辆黑色的桑塔纳到她家,其中有两名男子下了车,一名自称“二哥”的人问她儿子和媳妇在家吗?说“良法师”欠了工资,明天要带人到她家住,要到她家过年。说完他们四人坐到车上等了约一个多小时才离开。第二天16时许,“二哥”又带了两人到她家厅屋问她儿子和儿媳是否在家?他们又说要到她家住。说今天搞人不到,明天再搞。说完,他们又坐回了车上,见此情况,她就在后门出去了。之后他们每天都去。一直到1月8日17时许,还是这三名男子开桑塔纳到了她家。“二哥”威胁她说要戳烂她家,要带人到她家住。1月9日20时许,她回到家,看到“二哥”和另外一名男子在敲她家窗户,要她儿媳妇开门。她说儿子没在家,他们就开车走了。他们的意思是搞得她家过不成年。

15、被害人毛*乙(系黄*之妻)的陈述证明,黄*与朱**有矛盾,2013年12月19日上午,朱**叫了一伙人到砖厂阻工,黄*也通过刘*从三塘铺镇喊了些社会上的人到砖厂,派出所出警化解了这件事。之后刘*向黄*讨要喊人的费用,黄*说给了5000元,还愿再出5000元,但刘*要3.8万元,刘*看见黄*不给38000元费用,在12月19日后带人陆续来过砖厂找黄*要钱,来过好几回,有时是来一车人,有时是来两车人,刘*自己也亲自来过,在砖厂到处找黄*,后黄*告诉她,刘*那些人威胁她、恐吓她,讲不出3.8万元就会死人的。2014年1月8日下午4时许,有四五个人到砖厂找黄*,“二哥”问她黄*哪去了?讲要和黄*把数算一下,索要她手机号码,她不给,“二哥”就打电话叫人,其中有个人拿一把小刀子在窑上晃也在问黄*哪去了?后刘*带人就去砖厂食堂未经允许就自己做饭菜吃。1月9日下午5时许,“二哥”又带了几个人来砖厂,没找到黄*,“二哥”就一个人在砖厂厨房做饭吃,她看了一下就回去,那伙人接上“二哥”后就跟随她到家里,她关上门后,有一个人就喊门,她不开。那人就讲“那好,你是回来送死的”。然后她听见这人在打电话叫人送汽油来,要烧了她家。还有一个人到她家窗户下威胁她。她就报警了,后来警察来将他们带走了。

16、被告人刘*的供述证明,他通过王*认识了黄*。他与杜*、邓*、戴*等人以黄*拖欠“了难”费为由,而多次到黄*砖厂、家里找黄*要钱。黄*委托王*转交给刘*5000元(含住宿、伙食开支三千多元,欠款一千多元)。12月底在曾智*家算数提出要黄*付3.8万元工资和住宾馆的开支。2014年1月4日,他和杜*、邓*、戴*到片玉砖厂找黄*,1月5日还到黄*家里找黄*,1月8日晚在酒店,要黄*开了一间房,杜*要求黄*立即支付2万,不然按2000元/天累加,1月9日邓*到砖厂找黄*,他本人去砖厂接了邓*,杜*和戴*去黄*家里找了黄*。

17、被告人杜*的供述证明,2013年12月10几号,“良法师”和朱**发生矛盾,朱**喊了几十个人到砖厂闹事,“良法师”打电话给“朱*”,要他们迅速喊人帮忙。“朱*”和“红猛子”先到了砖厂,他和“二哥”就打电话喊人,但是这些人还没动身,他们就看到派出所的人到了现场,他就叫这些人不要来了。下午“良法师”到太平寺腾云大酒店,要“朱*”好好招待他们,但是没有给钱。然后他们就一直住在腾云宾馆,之后的第五天,“良法师”通过“红猛子”送了5000元给“朱*”。大约是2014年1月3日,他、“朱*”、“二哥”和“良法师”、“军辉宝”在曾智慧家中谈,他们算了一个数,“良法师”需给他们3.8万元,事实上他和邓*并没有帮黄*喊人,所以3.8万工资是他们自己随便开口说的,没有什么数。开销费用也是根据他们在腾云酒店吃喝玩乐大致推算。2014年1月4日,他和邓*、刘*又到砖厂找黄*,没找到,1月5日晚上,他和刘*、邓*、戴*到黄*家中要钱,在此之前还是之后一个晚上八九点钟,他和戴*,还有他一个三塘铺的朋友,从娄底回来,看到黄*家二楼有灯,就下车到黄*家院子里,对着楼上喊“良法师”,1月8日下午,他和刘*、邓*、戴*到砖厂找黄*要钱,在食堂做饭吃,后来黄*到腾云,他要黄*开了811房。他提出当晚要2万元,不给的话每天要2000元的利息。1月9日下午,他租戴*的车子来到黄*家里,他对戴*开玩笑讲,等下拿汽油来把黄*家烧了,然后他和戴*两个到对面加油站,帮戴*车子加了100元油后,又到黄*家阶基上等。

18、被告人戴*的供述证明,他与杜*等人多次到黄*砖厂和家中找黄*讨钱。他听说黄*叫杜*“了难”,事后不付开支费,他不清楚杜*欠黄*多少钱,杜*向黄*讨要3万元。他每次去都是杜*叫去的,每次都是他开车。第一次是2013年12月底的一天,他和杜*、郭**、刘*、邓*到片玉砖厂;第二次是他和杜*、邓*、刘*等人到黄*家去过一次,同黄*母亲讲黄*欠了他们的工资未付,要黄*给钱;第三次是2014年1月初,他和戴*、杜*、邓*、刘*去了片玉砖厂找黄*,其听杜*讲黄*晚上送钱过来;第二次去砖厂之前,他和杜*等到黄*家去过一次;第四次是2014年1月8日,他和杜*、邓*、刘*等人到砖厂找到黄*,提出没拿到钱就不走,吃住在砖厂,晚上在砖厂食堂自己搞了饭菜吃。1月9日,他开车和杜*到黄*家讨钱,杜*就威胁黄*妻子讲不开门就要买汽油将她家房屋烧了。手机中提取的照片是1月8日他们在片玉砖厂内自己搞饭菜吃的情况。

19、被告人邓*的供述证明,2013年12月中旬的样子,刘*就打电话给他,要他喊几个人到黄*的砖厂去帮忙,有人在砖厂闹事,因为派出所介入,当时也没有发生冲突。之后,黄*就送他、杜*、刘*、王**到太平**酒店,挽留他们住到腾云大酒店。之后几天,他们就一直住在腾云大酒店。后黄*找王**转交了5000元钱给刘*作为他们的开销费用。之后,刘*每次打电话给黄*,黄*每次都说得好听,就是没钱。2014年1月初的时候,黄*就提出算数,他们就算了个3.8万元的数作为他们喊人的工资,黄*没有同意。后他同刘*、杜*、戴*等人多次到黄*砖厂、家中向黄*要钱。2014年1月7日,黄*到腾云酒店找到杜*,杜*和黄*讲好2万元;2014年1月8日下午,他和杜*、刘*、戴*等人一起去片玉砖厂,没找到黄*,在片玉砖厂厨房自己搞伙食吃,后又去了黄*家,也没找到黄*;2014年1月9日上午,刘*要其去砖厂找黄*,其等了一天黄*都没来,杜*和戴*去了黄*家,等他从砖厂出来得知杜*和戴*被派出所抓了。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杜*、邓*、戴*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追逐、拦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杜*、邓*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犯罪处罚;被告人戴*起了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杜*、邓*、戴*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杜*、戴*获得了被害人黄*、毛**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辩称2013年12月19日之后至案发,他没有到片玉砖厂或黄*家中去要过钱。经查:其他三被告人当庭指证了刘*伙同他们一起到片玉砖厂或黄*家中去要过钱,其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5日起至2015年4月14日止。)

二、被告人杜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0日起至2015年2月9日止。)

三、被告人邓**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9日起至2015年3月28日止。)

四、被告人戴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二十日折抵刑期二十日,即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2015年4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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