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寻衅滋事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新化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4)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以健康权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陈*赔偿一切经济损失五十万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方*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及其代理人陆*,被告人陈*及其辩护人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9日,周某某(另案处理)驾车搭载陆某某(已判刑)到了新化县琅塘镇柘溪村一组戴某某(另案处理)家后,戴某某把被告人陈*被人欺侮的事告诉了陆某某,并提出要帮陈*出气,陆某某当即表示同意。随后,戴某某喊来彭*(已判刑)等人后与陆某某等一起开车来到新化县西河镇半边街“38度”KTV与陈*汇合。在KTV内,被告人陈*给陆某某、彭*等人发了刀、铁棍等凶器。接着,被告人陈*带着陆某某等人分乘三辆小车到西河镇安置区曾*家找曾报复,但没找到曾*,且后看到有警察赶来,被告人陈*等人便返回了半边街“38度”KTV。

当日17时许,被告人陈*带着彭*、陆某某、周某某等人在西河镇半边街口“亿客隆服饰广场”找到了曾*,被告人陈*、彭*等人持刀追砍曾*等人,双方发生了械斗,致彭*、王某某、廖某某、伍*鸿受伤。经娄底市蚩*司法鉴定所陈*正、刘*生鉴定:彭*的伤情构成轻伤;王某某左手腕刀砍伤,左手开放神经血管肌腱损伤,左手桡骨腕骨掌骨骨折,其伤情构成轻伤。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在长沙市年轮骨科医院住院治疗5天,后又转西河镇卫生院住院治疗13天。检查费有效单据金额142元,交通费有效单据金额128元,误工费计算三个月为5859元,护理费计算一个月为195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共计8622元。

2014年12月30日,被告人陈*在家人的陪同下到新化县公安局西河派出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曾某斌、肖*和、白*、王*、周*、胡*、王*、伍*、陈*妍、廖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同案人彭*、陆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到案经过;新化县公安局出具的说明;扣押物品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娄底市蚩*司法鉴定所娄蚩司鉴所(2014)临鉴字第33号、第49号伤情鉴定意见以及陈*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依法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陈*的犯罪行为而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告人陈*适当予以赔偿。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交有效证据的赔偿数额,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六)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2016年4月29日止)

二、由被告人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八千六百二十二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1、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 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相关文书推荐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