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黄**生命、健康、身体权一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桂东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9年8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勇诉被告罗*、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庭前调解。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29日下午,原告黄*勇在增口乡卫生院门口被唐*、李*、罗*、黄*、胡*、何*等人动手殴打,造成原告黄*勇背部、左腰背部、右肘关节、左前臂受伤。经鉴定,原告所受伤构成轻伤,并构成七级伤残。两被告在逮捕归案后,桂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罗*、黄*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了公诉,本院在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中对两被告的犯罪事实予以了认定。原告遂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92759.14元。

本院查明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被告罗*、黄*赔偿人民币40000元给原告黄*,其它部分的经济损失原告黄*另向其他人追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727元,减半收取为363.5元,由被告罗*、黄*各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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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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