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唐**寻衅滋事罪

法院:溆浦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溆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溆检刑诉[2012]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奉*独任审判,于2012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廖*担任记录。被告人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唐*到溆浦县*坪砖厂拉砖,当时由于砖少需要拉砖的人又多,故该砖厂老板姜*要被告人唐*自己与其他司机协商。被告人唐*找到司机王*协商,遭到拒绝。不久,被告人唐*伙同几个青年人再次来到该砖厂办公室对王*及谌各孙等人进行殴打,致谌各孙轻伤,姜*轻微伤。2012年4月16日,被告人唐*与谌各孙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唐*赔偿损失20000元,被害人谌各孙申请不予追究被告人唐*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唐*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唐*到溆浦县*坪砖厂拉砖,当时由于砖少需要拉砖的人又多,故该砖厂老板姜*要被告人唐*自己与其他司机协商。被告人唐*找到司机王*协商,遭到拒绝,双方发生争执。不久,被告人唐*伙同几个青年人再次来到该砖厂办公室,被告人唐*对王*进行殴打,谌*、姜*劝阻时被唐*打伤,谌*构成轻伤,姜*构成轻微伤。2012年1月21日,被告人唐*主动到溆浦县公安局龙潭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2年4月16日,被告人唐*赔偿了谌*、姜*的全部经济损失,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被告人唐*对上述犯罪事实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谌各孙、姜丽桃的陈述、证人王*、张*、舒*等人的证言、法医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刑事和解协议、投案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唐*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唐*以赔偿经济损失的方式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唐*能自愿认罪悔罪,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依法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唐*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O一二年十月十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1、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 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相关文书推荐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