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瞿**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减刑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湖南省*民法院于2009年3月30日作出(2009)怀中刑一终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瞿志新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08年4月18日起至2017年4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0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17日止。执行机关吉*狱于2015年7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狱提出,罪犯瞿志新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并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截止2015年3月底累计考核分196.5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在卷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吉首监狱提出罪犯瞿*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瞿*减去截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前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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