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某某、龙*、吴**、吴**、吴**、向**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开设赌场、非法持枪、敲诈勒索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吉首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吉首市人民检察院以吉检刑诉(2013)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开设赌场、寻衅滋事、非法持枪、敲诈勒索罪,指控被告人龙*开设赌场、寻衅滋事、非法持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指控被告人吴*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罪,指控被告人吴*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罪,指控吴*非法持枪罪,指控向某波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4日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向亚*出庭支持公诉,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向某某因事未到庭其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吴某某、龙*、吴*、吴*、吴*、向某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的辩护人夏桂花、龙子妹、王*、王*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被告人龙*申请病情鉴定,检察院二次建议延期。现已审理终结。

吉首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某、龙*、吴*、吴*、吴*、向*故意犯罪,要求根据六被告人的具体犯罪行为,承当不同的犯罪后果,并根据相应的刑法予以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某某诉称,其被龙*、吴某某等人用刀捅成轻伤,要求赔偿治伤的各项经济损失119.16万元。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龙*辩称,其未参加伤害向某某,不构成伤害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它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辩诉人夏*认为,枪不能击发,不能算是非法持枪,对主动交待了非法持枪、砸鸡场老板车的寻衅滋事两罪的行为,应认定自首。

被告人吴某某对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未持异议,辩称其被抓获后在刑侦大队对办案人员揭发了黄某某非法持枪事实,有立功表现,应减轻处罚;还辩称他开的赌场被抓,而另一家与他有矛盾的人开设赌场就没有被抓。

被告人吴某安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持异议。

辩护人龙子妹认为,吴*仅是赌场里的管理人员,是一个打工的身份,不能算老板,吴*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被告人吴某专对起诉书所指控的未持异议,

辩护人王*认为,寻衅滋事是因别人到吴某专等人开的赌场先闹事,他们才砸别人开的赌场,开设赌场与寻衅滋事这两罪之间内在相互关联,请求合议庭量刑时从轻考虑。

被告人吴某俊、向*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持异议。

辩护人王*认为,吴*所持枪支有一只打不响,其非法持枪,只能算一支。

本院查明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1年8月7日凌晨1时左右,龙*、吴*、向*、吴*、李*、吴*、“阿*”(另案处理)等人从吉首市大富豪KTV出来,走到武*证券大楼门口时遇见被害人向某某和其女朋友高某某等人,李*、吴*、阿*便上前调戏高某某,向某某予以阻止,龙*、吴*、向*、吴*、李*、吴*、阿*等人便开始殴打向某某,在殴打过程中,向某某被人用刀捅伤,后龙*、吴*、李*、吴*、阿*等人坐一辆湘U21616面包车逃离现场。经鉴定向某某的伤情为轻伤,八级伤残。

二、2013年1月底的一天,吴*某、龙*、吴*专在吉首市*营二组道口一仓库内开设一种叫“杠子宝”的赌场,并从赌客处抽取费用,吴*安主要负责该游戏的运行,至2013年2月底期间,吴*某等人共非法盈利二万四千多元。2013年2月17日22点,因有人到吴*某等人开设的赌场闹事,龙*便提议去把吴*开设的位于湘泉酒厂铁路道口的麻将馆砸了,吴*某、吴*专、吴*安、向某波、吴*(另案处理)等人均表示同意,后吴*某从家中取来两把自制猎枪,由龙*拿一把,吴*某拿一把,吴*拿一把砍刀,几人便去吴*的麻将馆,快走到麻将馆时,吴*某持枪向天上放了一枪,龙*等人便冲入麻将馆内,吴*安威胁麻将馆内的人不许动,吴*专和向某波在门口望风,龙*和吴*将麻将馆内的物品砸烂,被害人吴*见状便去阻止,龙*持枪对着吴*,吴*不敢再动,吴*拿刀对吴*头上砍了一刀,后一伙人等人逃离现场。吴*某将两支猎枪拿回家中,同年4月底一天,龙*从吴*某手中将两支猎枪借出,交由吴*俊保管。经鉴定被害人吴*的伤情为轻伤,两支自制猎枪均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

三.2012年10月16日下午13时许,吴某某、龙*、吴*等人商量一起去敲诈位于吉首市振武营道口附近一家养鸡场老板谭*的钱财,吴某某给谭*打电话要求其给2000元,谭*不同意,吴某某、龙*、吴*等人便商量将养鸡场砸了,后龙*、吴*等人冲到养鸡场内,用石头将养鸡场内的一辆面的车砸烂。经鉴定被损坏的面的车价值7450元。

四、2011年8月的一天,吴某某指使龙*去敲诈吉首市“不二泉”水厂老板的钱财,龙*便带着几名年轻人去水厂多次闹事,后水厂老板向永东为了水厂正常经营,向永东便找到吴*,表示愿意给钱,因吴*是本地人认识闹事的人,向永东请求吴*找对方解决此事,吴*找到闹事的其中一人,表示向永东愿意每年给3000元钱,要求不要再闹事,对方便答应,并称会有人来取钱,后吴某某便找到吴*,从吴*处拿了向永东交的3000元钱,并保证以后其小弟不会再去闹事,此后便没人到“不二泉”水厂闹事。2012年10月18日吴某某又从吴*处拿了向永东交的3000元现金。

向某某受伤后用去治伤经济损失三万元。

庭审结束后,吴*家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15000元,取得了谅解。

能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龙*供述:(1)、2013年大年初十二,龙*与吴某某、吴*、吴*、吴*砸了吴*开在湘泉酒厂道口的赌场,吴*砍吴*的弟弟吴清松头部一刀,龙*拿一支双管长枪,吴某某拿一支双管短猎枪,其他两个人没有拿工具,两支猎枪是吴某某提供的,砸场子时,吴某某拿枪走在最后并朝天放了一枪。砸吴*“蚂蚱子”麻将馆的原因是在2013年1月底时,龙*、吴某某、吴*三个人在湘泉酒厂道口一废弃的民居里开了个“杠子宝”赌场,股东是龙*、吴某某、吴*三人,前后开了一个月左右,一共赚了24000元左右,赚得的钱是三个股东平分。振武营村的一个外号号“六二”的人几次拿枪带他手底下的伢儿来赌场闹事,说不交保护费就不准开赌场,说“再发现你们开,我们见一次砸一次”。由于吴*与“六二”关系好,赌场又开在一个地方,当时龙*他们就怀疑是吴*唆使六二来闹场子的,于是龙*、吴*、吴*、吴*砸了吴*的麻将馆。砸完麻将馆后,龙*把猎枪交给吴*,吴*把枪藏在自家的猪圈里。

2012年10月份时,龙*、吴某某、吴*、吴*几人到振武营坪上养鸡场,打电话向老板勒索2000元钱,因老板不愿意给钱,觉得没有面子,就背着老板用石头砸烂停在养鸡场的长安面包车。

2013年情人节晚上23时许,龙*、吴*、吴*、“阿*”、李*、吴*、“阿*”等人到大富豪唱完歌上车,车开到武*券公司门口的时候,吴*看见前面有两个女孩和两个男孩在路上走,吴*、李*、阿*就下车去摸那两个女孩,女孩的男友就说吴*他们,吴*他们觉得没有面子,就喊车上的龙*一些人下车,就一起打那两个男的,一个男的跑了,七、八个人就拳打脚踢的打另外一个男的,不知吴*还是阿*有一个是拿的匕首,龙*自己也参加了殴打。

(2)、龙*因患肺结核,公安机关宣布对其监视居住笔录。

2、吴某某第一次供述:(1)、开设赌场的事实(与龙*供述一致),证实开设赌场股东是吴某某、龙*、吴*三人,获利24000元。(2)、砸吴清爱麻将馆的起因及经过(与龙*供述一致),证实自己提供了两把猎枪,还证实了龙*持枪与其他持刀的几人砸麻将馆,他自己走在最后并朝天放了一枪,就在外面的附近一家人门口等,没有与龙*他们去砸麻将馆。(3)、敲养鸡老板2000元不成砸烂养鸡场面包车事实,讲他只是打电话敲鸡老板钱,砸车是龙*带人砸的。(4)、收取“不二泉”水厂老板保安费的事实。2012年初,振武营四清桥“不二泉”水厂老板托人找到吴某某,答应每年给吴某某3000元保安费,要求吴某某负责水厂周围的秩序,免得其他人敲杠子。吴某某答应并收3000元,且出据了收条。吴某某收取了水厂老板二年时间共6000元保安费。

吴某某第二次供述:问:“开赌场到底有几个老板”?答:“我、龙*、吴*、吴*”。问“审讯你时为何没有交待吴*”?答:“吴*是拿工资的,分的钱少,所以没有讲他”,“吴*就负责赌场扛子宝转硬币的工作”。砸完麻将馆后,“龙*把两把枪交给吴*,吴*把枪放在家里”。

3、吴某专供述:交待了他与吴某某、龙*三人在开设“杠子宝”赌场,开赌场的营利是与吴某某、龙*三人平分,营利10000余元,交待了伙同龙*、吴*、吴*、吴某某等人砸吴清爱麻将馆的起因、经过(与龙*供述一致)。讲自己和吴*、吴某某站在外面望风。

4、吴*供述:承认龙*交给他装枪的袋子,叫吴*保管好,吴*把装枪的袋子藏在猪圈里面。说在2011年热天的时候,听吴某安讲他和龙*、李*等人在大富豪门口打了一个人。

5、向某波供述:交待他与吴某专、吴某某、龙*、吴*、吴*等人拿枪拿刀砸吴清爱麻将馆的事实。说是吴某某提议去砸麻将馆,讲他和吴*站在麻将馆门口没有进去。

6、吴*供述:(1)交待了他伙同龙*、吴*、吴某某、吴*等人砸麻将馆的起因、经过及参加人员(与龙*供述一致),吴*在场子里帮忙控制场面,证实龙飞灵在麻将场子远处打枪而没有进麻将馆的事实。(2)交待了开设赌场的股东是吴某某、龙*、吴*三人,自己负责赌场抽水和转硬币的工作,在赌场是拿工资的,承认自己也是一个赌场小股东。赌场开设一个月左右,营利27000元,吴某某、龙*、吴*每人分得8000元,自己分得3000元。(4)交待了在情人节晚上,吴*与吴*、吴*、阿*、向*、立*、立*下面的两个老弟好象还有龙*,到大富豪唱完歌后,殴打、用刀砍伤一名男子的事实。

6、石云红证言,证实其租一废墟仓库给吴*某、龙*、吴*专开赌场的事实。

7、吴*、龙*(吴*妻子)陈述,2013年2月17日,龙*、吴*专带一伙人砸其开设的麻将馆场子,有人朝天打枪,有人持枪威胁,其弟吴*被刀砍伤;吴*还证实开设“杠子宝”赌场的是吴*某、吴*专、龙*三人,开了两个月左右。赌场开在其邻居家的小仓库里。

8、杨*、吴*证实其参与“杠子宝”赌博,及开该赌场经营一个月左右时间及经营人员的事实。

9、水厂老板向某某陈述,证实在2011年8月份时,一群振武营年轻伢儿在其振武营所开水厂多次打工人、砸东西闹事,要收保护费,不得已分两次送他们6000元,讲今后若有人找麻烦,他们出面摆平。

10、收条,吴某某收钱后,于2012年1月27日、2012年10月18日分别给水厂老板出具了3000元“保安费”收条。

11、吴*陈述,证实其哥吴清爱麻将馆被持刀、枪的七、八个人打砸,自己头部被人砍伤的事实。

12、养鸡场老板谭*报案陈述,2012年10月16日13时许,一名外号叫“阿*”的男子带一些人到其开设的养鸡场,在电话里向鸡场老板索要2000元,鸡场老板答应给几百块钱,“阿*”在电话里说不给面子就算了,当天16时许,“阿*”又打电话给鸡场老板要钱被拒绝,几分钟后,鸡场员工打电话说公司的面包车被砸了。

13、养鸡场员工腾某某看见三名男子用砖头砸车的事实。

14、被害人向某某陈述,2011年8月7日凌晨1时许,其与朋友及同事在大上海KTV唱歌出来走到武*证券大楼门口,因被几名男子调戏其女朋友而被殴打、被匕首刺伤。

15、舒*、曾实*、高子某证言,三人均证实了向某某在证券大楼门口,被一伙男子殴打、匕首刺伤的事实。

16、枪支鉴定结论,证实一支可以发射,一支有故障无法正常发射。

17、向某某人体轻伤鉴定意见书、住院病历、伤情照片,住院票据,治伤、购药费用证明,证实了被害人向某某的伤情为。

18、吴*家人赔偿被害人向某某经济损失的收条、刑事谅解书。

19、抓获经过、车辆损失鉴定结论、辩认笔录及其他相关证人证言,户籍资料等证据证明。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龙*、吴*、吴*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了开设赌场罪。吴*某、龙*、吴*、吴*、向*持凶器随意殴打、恐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吴*某、龙*、吴*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价值7450元,情节严重,两次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龙*、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吴*某、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6000元钱财,数额较大,构成了敲诈勒索罪。飞灵、龙*、吴*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构成了非法持有枪支罪,吴*辩护人作非法持有一支枪的辩护观点与客观事实相符合。吴*某、龙*、吴*、吴*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吴*某、龙*、吴*系股东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吴*系经营赌场的重要成员,应作从犯认定,其辩护人对其开设赌场作无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吴*某、龙*、吴*、吴*、向*在第一次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吴*某、龙*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吴*、吴*、向*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吴*某、龙*、吴*在第二次寻衅滋事共同犯罪当中,吴*某、龙*、吴*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吴*某、龙*在敲诈勒索共同犯罪当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龙*、吴*在故意伤害共同犯罪当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吴*某称其有立功表现,无证据证明,不能认定。吴*某、龙*、吴*、吴*均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六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吴*家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某某请求判令龙*、吴*赔偿治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实际支出部分应予支持。被告人吴*、向*较其他被告人犯罪轻,根据其犯罪情节和平时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持枪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二、被告人吴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持枪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三、被告人吴某专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四、被告人吴*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五、被告人吴某俊犯非法持枪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六、被告人向某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七、被告人龙*、吴*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元(含吴*已经赔偿的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龙*的刑期以龙*被羁押之日起计算。吴某某的刑期从2013年5月9日起至2018年5月8日止;吴*的刑期从2013年5月9日起至2015年2月8日止;吴*的刑期从2013年6月8日起至2014年12月7日止。吴*、向*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龙*、吴某某、吴*、吴*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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