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甘*,王某某,罗某某,李*甲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忠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以忠检刑诉(2014)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甘*、王某某、罗某某、李*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甘*及辩护人谭*、被*某某、罗某某、被告人李*甲及辩护人黄*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因忠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6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甘*、罗某某、李*甲等人在重庆市忠县忠州镇中博世界城皇朝88号酒吧喝酒、蹦迪。当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甘*在蹦迪过程中舞动衣服打到被害人易某某,二人发生争执和推攘。被告人王某某、罗某某、李*甲见状,与甘*一同对被害人易某某进行殴打。被告人甘*用手勒住易某某后,击打其头部,罗某某、李*甲用脚踹易某某,王某某持啤酒瓶将易某某头部砸伤。经重庆市忠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易某某的头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4年3月4日、10日、26日,被告人李*、罗某某、甘*分别到重庆市忠县公安局投案。同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重庆市南岸区被重庆市渝中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四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王某某、甘*、罗某某、李*甲与被害人易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王某某、甘*、罗某某、李*甲分别赔偿被害人易某某经济损失10000元,共计40000元并已兑现。四被告人均获得被害人易某某的谅解。

裁判结果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抓获经过,投案自首证明,刑事判决书,证人甘*某、阎某某、杨某某、李*乙的证言,被害人易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甘*、罗某某、李*甲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通话清单,谅解书,案款专用收据,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甘*、罗某某、李*甲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档内裁量刑罚。被告人甘*、罗某某、李*甲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甘*、李*甲、罗某某赔偿被害人易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甘*有犯罪前科,被告人罗某某、李*甲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在量刑时均应予以考虑。综合考虑四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罗某某、李*甲宣告缓刑。

关于被告人王某某是否有自首情节的问题。经查,被告人王某某从外地回到重庆市后并未及时赶回忠县,也未主动与公安联系,与其一同回来的李*乙亦证明王某某还打算先去看朋友。渝中区公安民警是通过技侦手段获得被告人王某某的位置后,将其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万达广场附近抓获。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系归案途中被抓获。故对于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先行羁押7日,即从2014年6月11日起至2015年9月3日止。)

二、被告甘*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先行羁押1日,即从2014年6月11日起至2015年6月9日止。)

三、被告人罗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李*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1、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 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相关文书推荐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