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某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巫山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巫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刑诉(2014)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巫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某某自2013年2月至2014年2月,多次在公路上拦车收钱,在公共场所闹事、毁坏公私财物,严重扰乱了当地交通和公共秩序。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3年2月26日14时30分,被告人梁某某不听工作人员的劝阻,将巫山县庙宇镇政府大门关上,不让进入政府办事的人员进出大门,持续时间2小时左右,严重影响了庙宇镇人民政府的办公秩序。巫山县公安局对被告人梁某某予以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2、2013年3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梁某某横睡在庙宇镇中心卫生院门口的公路上,不让车辆通行,造成交通堵塞,持续时间30分钟左右,巫山县公安局庙宇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对其劝阻,但他依然不听劝阻,阻碍车辆通行。巫山县公安局对被告人梁某某予以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3、2013年4月2日10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酒后横躺在庙*出所门口,不让民警出警及车辆进出,持续一个多小时,严重影响了庙*出所的正常办公秩序。巫山县公安局对被告人梁某某予以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4、2013年4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酒后在巫山县官渡镇禹王街用刀将官渡镇汽车站的桌子砍坏,引发多名群众围观,严重影响了官渡汽车站的正常经营秩序。巫山县公安局对被告人梁某某予以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

5、2013年5月4日12时30分,被告人梁某某酒后到官渡派出办案区、大门、值班室大吵大闹,辱骂民警,敲打官*出所门窗及办案区的电子门锁,撞击官*出所值班室的玻璃窗,时间持续近2个小时,严重影响了官*出所的正常办公秩序。巫山县公安局对被告人梁某某予以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6、2013年5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梁某某手持菜刀在庙宇镇东门街拦截过往车辆,将正在执行公务的庙宇镇市政办工作车拦停,并继续站在公路中间拦截过往车辆,导致交通瘫痪。

7、2013年6月5日13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巫山县庙宇镇银矿村拦截一辆货车,将庙宇镇安监办设置在银矿村的交通检查站的桌子、椅子偷走。巫山县公安局对被告人梁某某予以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8、2013年11月8日,被告人梁某某在巫山县庙宇镇银矿村3组巫山至奉节九里的公路上拦截过往车辆要钱,造成交通拥堵。并将庙宇镇政府设置在银矿村道路安全检查站的牌子和拦竿砸坏。巫山县公安局对被告人梁某某予以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9、2013年12月13日和2014年1月23日,被告人梁某某在巫山县庙宇镇(小地名庙垭河)拦车收钱,引起交通堵塞。

10、2014年2月初,被告人梁某某在庙宇镇银矿村道路上拦车要钱,引起交通堵塞。

11、2014年2月17日,被告人梁某某将庙宇镇煤炭检查站玻璃门砸坏;次日,被告人梁某某又将庙宇镇煤炭检查站办公桌砸坏。巫山县公安局庙宇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到现场将被告人梁某某抓获。巫山县公安局对被告人梁某某予以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另查明,2014年3月18日,重庆*生中心受巫山县公安局的委托,对被告人梁某某进行了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其鉴定意见为:梁某某无精神病、作案时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证人周某某、刘某某、陈*、吴某某、陈*等人的证言;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奉节县煤炭市场联合执法大队出具的函、庙宇*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本案相关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多次在道路上拦截车辆索要钱财,扰乱交通秩序;多次在公共场所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情节恶劣,多次受到行政处罚,仍不思悔改,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梁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8日起至2016年2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人民法院口头或书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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