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9日作出(2010)荣法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徐*不服提出上诉,重庆*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6日作出(2010)渝五中法刑终字第2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5年5月4日以罪犯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予以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徐*在获得减刑后,仍继续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奖励一次、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起止时间为:刑期自2009年9月19日起至2015年9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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