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4日作出(2010)江法刑初字第2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元。丁*不服提出上诉,重庆*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6日作出(2011)渝一中法刑终字第17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丁*的刑事判决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12月19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执行机关重庆市涪陵监狱于2015年3月19日以罪犯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予以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尹*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丁*在获得减刑后,继续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奖励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丁*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9年10月19日起至2015年4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