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陈*、张**寻衅滋事罪

法院:武隆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1]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张*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3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陈*、张*分别受人邀约,到本县城“金玉满堂”歌城起哄闹事,砸歌城的桌椅后逃跑。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陈*、张*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陈*、张*未提出辩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因纠纷,余某某(男,身份证号码512301XXXXXXXXXXX,已判刑)在重庆市涪陵区组织多人于2005年3月10日到重庆市武隆县城“金玉满堂”歌城,采取最低消费分别占用多个包房的方法,欲扰乱该歌城的正常营业。次日,余某某等人见用此方法不能达到目的,便共谋砸毁该歌城。2005年3月11日日,被告人陈*、张*分别应邀来到重庆市武隆县城,在余某某等人的安排下,被告人陈*等多人为一组到本县城“金玉满堂”歌城起哄闹事,被告人张*等多人为一组在该歌城外望风。当日21时许,被告人陈*发出口哨信号,被告人陈*等多人便假装发生冲突,摔啤酒瓶等,并砸歌城的桌、椅等物品后逃离现场。在外望风的被告人张*等多人也一同逃离现场。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受害人周*陈述;3、证人王*、夏*某、余*、梁*、石*等人证实;4、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5、辨认笔录及照片;6、非同案被告人余*某、余*某、万某某、刘某某、夏*、李*、张*、付*、邹*等人供述;7、刑事判决书及户口证明。被告人陈*、张*亦供认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张*同他人采取任意毁损财物、故意发生冲突的方法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张*是在他人邀约、安排下实施犯罪行为,是从犯,且认罪态度好,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的犯罪情节重于被告人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21日起至2011年8月20日止);

被告人张*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7日起至2011年10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1、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 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相关文书推荐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