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樊**,庞某某等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黔检刑诉(2014)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庞某某、杨*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庞某某、杨*及杨*的辩护人邓*、邓*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10日晚,被告人樊*与朋友在黔江区体育馆“新天地酒吧”消费娱乐,因被害人冯某某(外号壮士)的烟头不小心将其手烫伤,却未道歉,樊*不服,便邀约被告人庞某某帮忙打架。庞某某邀约了被告人杨*一同前往体育馆与樊*汇合,后三人驱车追赶冯某某,当行至黔江区水井湾菜市场路口时追到冯某某及张某某,樊*用汽车千斤顶的钢管,庞某某和杨*用木锄把将冯某某、张某某打伤。经鉴定,冯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支持指控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樊*、庞某某、冯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樊*、庞某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杨*对起诉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认为,其是在樊凤梧、庞某某处于下风时才去帮忙殴打被害人的。

本院查明

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樊*于2014年8月19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庞某某于2014年8月22日被黔江区公安局治安支队移送至城*出所,被告人杨*在庞某某的规劝下,于2014年8月24日主动投案。樊*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10月10日被抓获,于2013年3月20日因被黔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而释放。杨*因犯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2011年被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于2014年1月22日刑满释放。

案发后,被告人樊*等人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对樊*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庭审确认的下列证据在案佐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谅解书,现场指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害人张某某、冯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樊*、庞某某、杨*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庞某某、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樊*、庞某某、杨*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三被告人均积极实施犯罪,不分主从,但樊*的作用略大于庞某某,庞某某的作用略大于杨*,在量刑时予以体现。樊*在缓刑考验期间再次犯罪,依法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杨*曾因犯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樊*、庞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庞某某规劝他人主动到案,具有立功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杨*主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13)黔法刑初字第00029号刑事判决书主文中被告人樊*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被告人樊*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9日起至2017年12月7日止。)

二、被告人庞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15年6月13日止。)

三、被告人杨*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4日起至2015年5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1、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 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相关文书推荐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