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贺**犯抢劫罪、聚众斗殴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7日作出(2010)铜法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贺*犯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贺*不服,提出上诉。重庆*人民法院以(2010)渝一中法刑终字第2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重庆*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601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9月10日止。

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5年8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认为,罪犯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贺*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贺*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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