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余*、李**、马某某、孙*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綦检刑诉(2015)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马某某、李*、孙*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马某某、李*、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余*在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康乐网吧3号包房上网时,因进出包房开关门问题与坐在包房门口上网的张*发生口角。被告人余*因觉得对方说话语气过重,自己丢面子,遂邀约被告人孙*、马某某、李*等人携带木棒到康乐网吧,将正在上网的张*及与张*同行的钟某某打伤,并将该网吧的1张桌子和1个电脑显示器打坏。经鉴定,张*、钟某某均构成轻微伤。

2015年1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孙*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伙同被告人马某某、李*在赶水镇康乐网吧内殴打两名男子的犯罪事实。

本院查明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余*、马某某、李*、孙*的作案工具木棒2根。被告人余*、马某某、李*、孙*赔偿了被害人张*、钟某某的经济损失5000元。被害人张*、钟某某对被告人余*、马某某、李*、孙*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判处。

被告人余*因吸毒于2014年3月13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吸毒于2015年1月28日被该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执行期限为2015年1月29日至2015年2月13日。2015年2月11日,被告人余*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执行期限从2015年2月11日至2017年2月10日止。

公诉机关提供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余*、马某某、李*、孙*寻衅滋事罪,认为被告人孙*的行为系自首,并建议对被告人余*、马某某、李*均在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二年二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对被告人孙*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的幅度内量刑。

前述事实及量刑建议,被告人余*、马某某、李*、孙*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及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及案件立案情况通知书,户籍信息,抓获及到案经过,证人蔡某某、张*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钟某某的陈述,指认作案工具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照片,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及情况说明,收条及谅解书,被告人余*、马某某、李*、孙*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已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马某某、李*、孙*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余*、马某某、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马某某、李*、孙*赔偿了被害人张*、钟某某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张*、钟某某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马某某、李*、孙*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马某某、李*、孙*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被告人马某某、李*、孙*适用缓刑。对于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余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已羁押的1个月12日,即被告人余*的刑期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2016年4月14日止。)

二、被告人马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三、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四、被告人孙*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马某某、李*、孙*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木棒2根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1、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 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相关文书推荐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