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陕西省*人民法院审理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4年4月1日作出(2014)雁刑初字第00073号刑事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王*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办理手机业务与店员发生争吵,继而纠集他人持械到雁塔区鱼化寨八家巷4号中国移动3G智能手机城内进行打砸,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撤回上诉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和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撤回上诉。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4)雁刑初字第0007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