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某某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0)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宋*、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汤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碑林区兴庆小区永嘉坊夜市上喝酒后,持木凳、空酒瓶打砸在此营业的商户张*、曹某某、赵某某、陈某某、魏某某、张*某、冉某某摊位上的桌椅、厨具,并随意殴打在此消费的顾客,致使顾客全部离开,商户无法正常营业,后汤某某又用空啤酒瓶将开车路过此处的被害人王*夏利车的前挡风玻璃砸坏。后被告人陈某某与汤某某被现场群众制服。上述毁坏各类财物价值1613元、被害人营业损失1340元,案发后以上损失已赔偿。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报案及陈述材料、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被砸汽车照片、同案供述笔录及被告人陈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毁坏他人财物,造成公共秩序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所犯罪名成立。辩护人有关被告人陈某某系酒后行为,思想控制力减弱,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我国刑法明确规定酒后行为应负刑事责任,故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有关被告人不存在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指控不属实的辩护意见,经查有多名被害商户及证人均证实被告人陈某某殴打在此消费的顾客,故此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有关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5日起至2011年2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1、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 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相关文书推荐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