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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27李*、冯*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灞检公诉刑诉(2015)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冯*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冯*及其指定辩护人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4日中午,被告人李*、冯*在西安市灞桥区纺西街飓风网吧因琐事与被害人耶某某、杨*某发生口角,后二人离开返回冯*租住处。当日14时许,被告人李*、冯*返回该网吧并纠集杨*(另案处理)寻找耶某某、杨*某滋事,并发生厮打。李*、杨*、冯*分别手持斧头、灭火器钢瓶、电饭锅、啤酒瓶将耶某某、杨*某殴打致伤。经法医学鉴定,耶某某、杨*某之损伤均属轻微伤。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报案材料、被害人耶某某、杨*某的陈述、证人刘*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医院门诊病历及诊断证明书、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及二被告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据此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被告人李*一年以上至二年又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李*、冯*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供认属实,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冯*指定辩护人的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冯*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无异议。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已赔偿二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或判处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4日中午,被告人李*、冯*在西安市灞桥区纺西街“飓风网吧”因琐事与被害人耶某某、杨*某发生口角,后二人被劝离网吧回到其租住处。当日14时许,被告人李*、冯*返回该网吧并纠集杨*(另案处理)寻找耶某某、杨*某滋事,并与对方发生厮打。李*、杨*、冯*分别手持斧头、灭火器钢瓶、电饭锅、啤酒瓶将耶某某、杨*某殴打致伤。经法医学鉴定,耶某某、杨*某之损伤均属轻微伤。

又查明,被告人冯某已赔偿二被害人经济损失60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报案材料证明,2015年6月14日14时,接110指令西安*旗街道办纺西街飓风网吧内有人被砍伤。报案人赵某某称朋友杨*某、耶某某与李*、杨*发生争吵,李*等人用斧头将杨*某、耶某某砍伤。

2、被害人耶某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6月14日14时许,在西安*风网吧,因*不让表弟刘*上网,他和李*发生口角。冯*、李*被人劝离网吧后,他给冯*打电话要李*的手机号。过了会儿,李*、冯*、杨*走到他上网的电脑跟前,杨*将他的电脑显示器关掉,他朋友杨*某说了对方一句,李*就把手上的烟头弹到杨*某脸上,冯*和杨*上前围住他,他和杨*厮打时,李*拿了把斧子砍杨*某,他就抢李*手里的斧子,杨*用灭火器在他头部砸了三下,李*追过来拿斧子在他背部砍了六、七下,他跑到楼梯时摔倒了,李*追上用斧子又砍了他两下,他就晕过去了。他住院期间听冯*某说冯*当时用啤酒瓶打了他。

3、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明,他又名杨*。2015年6月14日14时许,他在飓风网吧看耶某某打游戏,李*、杨*、冯*走到耶某某旁,杨*、李*不停地关耶某某的主机,他和李*发生口角,李*把手里的烟头扔到他脸上,他和耶某某、李*、冯*相互推搡,李*从后腰拿出斧子砍到他背部,杨*拿灭火器打在耶某某身上,杨*拿网吧的电饭锅时把耶某某碰倒在地,李*拿斧子在耶某某身上砍,耶某某跑到楼梯的时候,李*又用斧子在耶某某身上砍了几下,冯*拿啤酒瓶子在他背部和腰部打了几下,他朋友赵某某报警后,对方三人就跑了。

4、证人刘*的证言证明,2015年6月14日12时许,他和耶某某在飓风网吧上网,表哥冯*不让他上网,他和冯*发生争执,耶某某和网吧老板劝架后,冯*就走了。过了一个小时,冯*、李*和一个男孩来到网吧,李*把烟头往杨*某身上扔,李*和男孩在杨*甲头上打,李*拿出了斧子砍了杨*某一下,耶某某劝架时,李*用小斧子在耶某某背上砍了几下,耶某某往网吧门口跑,李*拿小斧子在后边追,耶某某摔倒后,李*在耶的身上打了两下。冯*、李*和那个男孩就走了,他就把耶某某送到医院。

5、证人杨*的证言证明,2015年6月14日下午2时许,他在飓风网吧后排上网时,听到摔东西“砰”的声音,他看见李*拿斧子正砍耶某某,冯*右手拿着啤酒瓶的上半截要打耶某某和杨*,被杨*拦住了,耶某某跑的时候滑到了,“臭臭”拿灭火器钢瓶打耶某某,耶某某跑出网吧下楼,李*拿着斧子去追,他出去时,李*、“臭臭”已经不见了。

6、证人冯*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6月14日14时许,她、耶某某、杨*某在飓风网吧上网时,杨*、李*、冯*走到耶某某身边,杨*不停的关*某某的主机,杨*某和李*发生口角,李*把手里的烟头扔到杨*某脸上,李*与耶某某、杨*某推搡起来,杨*、冯*准备帮李*时,李*从腰上抽出一把斧子砍耶某某、杨*某,杨*用灭火器往耶某某身上扔,杨*拿电饭锅时把耶某某碰倒了,李*拿着斧子砍耶某某,耶某某跑到网吧门口时,李*用斧子在耶身上又砍了几下。

7、证人苏*的证言证明,2015年6月14日14时许,李*、冯*、杨*和耶某某、杨*某争执,耶某某和杨*先动起手来,李*突然抽出一把斧子砍到杨*某身上,冯*用手中的啤酒瓶砸到耶某某头上,杨*又用电饭锅砸到耶某某头上,李*用斧子在耶某某身上砍了三、四下,杨*拿铁质灭火器砸到耶某某身上。耶某某跑到楼梯,李*手提斧子追下楼,他看建耶某某坐在楼梯中部的地方,李*站在耶某某身后,弯着腰,左手摁住耶某某的脖子,右手持斧头在耶某某后背砍。有人喊报警了,李*、冯*、杨*就跑了。

8、证人雍某某的证言证明,杨*是她儿子,又名杨*,外号“臭臭”。她听说杨*在外面网吧跟人打架了。

9、证人杨*的证言证明,2015年6月14日14时许,他在飓风网吧看耶某某上网,李*、杨*、冯*走到耶某某旁边,杨*某和李*发生口角,李*将烟头扔到杨*某头上,李*、杨*、冯*与杨*某、耶某某撕打,李*从身上拿出一把斧头在杨*某后背砍了一下,在耶某某后背砍了三下。杨*拿电饭锅扔到耶某某头上,又拿灭火器打在耶某某头上,冯*用啤酒瓶打在耶某某后背,当时啤酒瓶就碎了,李*将耶某某扑倒在地,用斧子在耶某某背上砸了两下,在网吧外边李*用斧头在耶某某后背又砍了两下,有人喊报警了,李*、冯*、杨*就跑了。

10、证人程某某的证言证明,他是飓风网吧的老板,2015年6月14日12时许,冯*不让弟弟刘*上网两人发生争吵,刘*的朋友就用手指了一下冯*,李*、“臭臭”就与刘*的朋友争执了几句,冯*拿啤酒瓶子要打刘*的朋友,他把双方劝开后就下班回家了。过了会儿,网吧管理员王*打电话称,冯*三个人又回网吧用斧头把人砍了,他回到网吧时警察已经来了。

11、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6月14日14时许,她在飓风网吧看见李*拿烟头在杨*某脸上砸了一下,杨*某、耶某某就和李*争执起来,接着李*从身后拿出一把斧子和杨*某、耶某某打起来,杨*从桌子上拿电饭锅时,她到网吧外打电话报警,回头看见杨*又去拿灭火器,她报警回来后发现耶某某全身流血。过了会儿民警就来了。

1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平面示意图证明,案发现场位于西安市灞桥区纺西街飓风网吧,该网吧位于纺西街西侧门面房二楼,网吧内东北角见一柜式空调及一矮桌,矮桌上见一损坏变形的电饭锅,矮桌南侧地面见一灭火器及一离断的电饭锅底,西北侧一排电脑南侧地面可见一断裂的啤酒瓶口及一离断的电饭锅盖,东北侧一排电脑和西北侧一排电脑之间的过道地面上可见滴落点状血迹,余未见异常。现场勘验照片与此相互印证。

13、指认照片、扣押笔录证明,被告人李*带领民警在西安市灞桥区马家沟村路边草丛找到其隐藏的作案工具斧子一把,民警现场对斧子进行拍照、扣押。

1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害人耶某某辨认出冯*是2015年6月14日在飓风网吧参与寻衅滋事,用啤酒瓶打他的人;其辨认出杨*是当天用灭火器和电饭锅打他的人。证人杨*辨认出冯*是案发当天用啤酒瓶打耶某某的人,其辨认出杨*是案发当天用电饭锅、灭火器钢瓶打耶某某的人。

15、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6月14日18时许,李*拨打110电话称其参与飓风网吧内打架,民警当晚在陕西*民医院骨二科5床将李*抓获。2015年7月6日,西安*处民警在西安市火车站出口将被告人冯*抓获。

16、医院门诊病历及诊断书证明,耶某某左背部多处砍伤,背部有三处创口:最高处位于肩胛岗上,创口长约5cm、约深5cm;肩胛角下可见5cm、约深5cm;最下处位于第12肋下缘,创口3cm。杨某某经诊断:左侧胸背部皮肤挫裂伤,胸背部软组织损伤。

17、陕西*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耶某某、杨某某本次外伤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18、刑事判决书证明,2013年2月20日被告人李*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3年10月7日止。2014年11月5日被告人李*因犯盗窃罪被西安*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5月26日刑满释放。

19、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李*、冯*犯罪时已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20、被告人李*的供述证明,2015年6月14日13时许,冯*在飓风网吧劝表弟刘*不要上网,他、杨*和冯*与耶某某发生口角,网吧老板把他们劝开。他和冯*回到住处后,耶某某给冯*打电话要他的手机号,他到房间在后腰带别了一把斧子,他让冯*一起回网吧。到网吧后他问耶某某要他的手机号啥意思,对方打电话又叫来一男一女,他与男的杨*某发生口角,就用手上的烟头朝对方脸上弹过去,对方两个人就想打他,他就抽出后腰的斧子冲杨*某砍了一下,耶某某上前抢他的斧子,杨*用灭火器钢瓶将耶某某砸倒在地,他不小心摔倒在地左手腕被地上的碎酒瓶划伤了,他生气地在倒地的小伙身上砍了两、三下,小伙爬起来向外跑摔倒在楼梯,他追上去在小伙身上又砍了几下。他和冯*就骑摩托车离开了。

21、被告人冯*的供述证明,2015年6月14日13时许,他在飓风网吧内劝表弟刘*不要上网,他、李*和杨*与耶某某发生口角,网吧老板等人将他们劝开。他和李*回到住处后,耶某某打电话要李*的手机号,李*回房间换了衣服要返回网吧找耶某某。他和李*到网吧门口时李*给杨*打了电话。李*把耶某某的电脑显示器关掉,问耶某某要他的手机号啥意思,并将手中的烟头朝对方脸上弹,刘*的两个朋友就冲向李*,李*从腰里面抽出一把斧子砍了其中一个小伙,耶某某和李*争夺斧子时,杨*用灭火器把耶某某砸倒在地,他拿了一个啤酒瓶朝耶砸过去。李*在耶某某肩部、背部砍了两下,耶某某向外跑摔倒在楼梯,李*追上去用斧子又砍了耶某某几下,后他就和李*骑摩托车离开。

22、谅解书、收条证明,被告人冯*及其家属已赔偿耶某某4000元、赔偿杨某某2000元,二被害人对冯*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对其从轻或免除处罚。

上列证据均经法庭质证,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伙同杨*、冯*,持凶器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寻衅滋事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持凶器致二人轻微伤,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主动投案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冯*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其已赔偿二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此节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及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4日起至2016年12月13日止。)

二、被告人冯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6日起至2016年1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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