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任*、任*某等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灞检公诉刑诉(2014)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任*某、万*、王*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及其辩护人傅**,被告人万*及其辩护人张**,被告人任*及其辩护人成武利、张**,被告人王*甲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为补充证据,于2014年11月11日建议延期审理,同年11月28日建议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1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任*、任*某在西安市**城四季小区大门口因为收费问题与保安王*乙发生争吵,任*某将王*乙鼻子打伤。2013年9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任*、任*某、万*、王*甲四人酒后到锦城四季小区,在小区大门口殴打保安路*、雷*后,又到小区1号楼1单元2704室保安宿舍内,任*、任*某、万*三人持械打伤保安王*乙、张**,后四被告人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王*乙、张**、路*之损伤均属轻微伤。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应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任*、任*某、万*、王*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建议对被告人任*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任*某判处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对被告人万*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王*甲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任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称被告人任某某有自首情节,系从犯,且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得到了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称被告人万*能够如实供述,系从犯,且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得到了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七个月到八个月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任*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称被告人任*有自首情节,且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得到了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九个月到十个月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任*、任*某在西安市**城四季小区大门口因为收费问题与保安王*乙发生争吵,任*某将王*乙鼻子打伤。同月17日凌晨2时许,因之前的纠纷未得到解决,被告人任*某、万*、任*、王*甲四人酒后到锦城四季小区,任*某、万*、任*三人在小区门口殴打保安路*,任*某在电梯内殴打保安雷*后,四人又到小区1号楼1单元2704室保安宿舍,由王*甲守住电梯,任*某、万*、任*三人持械打伤保安王*乙、张**,后四被告人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王*乙、张**之损伤均属轻微伤。

又查明,案发后被告方向被害人所在单位西安市**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人民币160000元,王**、张**、雷*对四被告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王*乙报案材料及陈**某2013年9月1日12时许,他在西安市灞桥区锦城四季小区门卫室上班时,有一辆白色越野车要进小区,他与开车男子因停车费问题产生了纠纷。之后,车上的四人下车,其中一个穿白色短袖的男子用右拳在他的鼻子上打了一下,他就捂着鼻子闪到了旁边。这时,小区副主任张**见有人打他,就去和对方说理,对方四个人将张**围住拳打脚踢,之后张**拿了个告示牌将打他的人撵出大门。后来不知道谁报警,警察就来了。同月17日凌晨2时30分许,他正在西安市灞桥区锦城四季小区1号楼1单元2704号宿舍内睡觉时,有人进了宿舍叫他和同宿舍的张*乙起来,他起来后看见保安雷*带了三个男子进屋,三个男子中有人将老*打了几下后,就过来用钢管打他,打了约三、四分钟后,对方才离开。当天,他的胳膊、头部、背部、臀部均受伤。

2、被害人路*报案材料及陈**某2013年9月17日凌晨2时许,他正在锦城四季小区门房上晚班,来了一辆车牌号为陕A的白色越野车,他就将小区大门打开了。越野车在大门口停下,车上下来的四人站在门房门口,让他打电话叫领导过来。他闻到这四人身上有酒味,就给物业办郭主任打电话,但是没打通,对方听说没打通电话,就动手打他。其中一个胖男子拿甩棍在他的头上打了三、四下,并在他后背捅了几下,其余几人对他拳打脚踢,其中一个穿白格子衣服的瘦男子还拿一根长2米左右的木棍追着打他,但是没打上,他就跑了。之后他就打电话报警了。

3、被害人雷**某2013年9月17日凌晨2时许,他和路*在西安市**城四季小区门口值班时,小区业主任*驾驶车白色汽车要进小区,路*就将小区大门打开了。任*和另外三名男子下车走到小区门口的保安值班室,让他们将郭主任叫来,他说郭主任下班了,叫不来。任*就让他和路*抱头蹲下,因为路*没有抱头,对方一个胖男子就用甩棍在路*的头上打了两下,将路*的头打流血了,对方还用拳头打路*,其中一个穿花衬衣的瘦小伙还拿了一块2米长带钉子的木块追着去打路*,路*就跑到小区里躲了起来。对方又强行让他带路去保安休息室2704室,在电梯里,其中穿白短袖的胖男子扇了他两个耳光。到了2704室,张**和王*乙正在屋里睡觉,任*等人就将张**叫起来,并用钢管和甩棍将张**的头打流血了,还用钢管等物打王*乙。打了两、三分钟左右,任*等四人就乘电梯下楼走了。

4、被害人张*乙陈述证某2013年9月17日凌晨2时许,他在西安市灞桥区锦城四季小区1号楼1单元2704号宿舍内刚准备休息,他的同事雷*给他打电话说有人找郭主任,让他下楼,他说太晚了,就没有下楼。过了大约5分钟,雷*和另外三个男子进了宿舍,其中有一个穿黑短袖、红裤子的高个男子、一个穿花格子衬衣、蓝色牛仔裤的瘦男子和一个穿白短袖、灰短裤的胖男子,三人用拖把杆、伸缩棍等物打他和与他同宿舍的同事王*乙,打了约5分钟后才停手走了。当天他的头部受伤,是被瘦男子用拖把杆打伤的,左手小拇指粉碎性骨折、右手背神经受伤,是被胖男子打伤的,七颗牙齿掉落,是被高个男子用伸缩棍捅伤的。

5、证人张*甲证言证明,2013年9月1日12时许,他在锦城四季小区看见四个男子和小区保安王*乙从门卫室出来,王*乙指着他,不知道说些啥,他就赶紧往门卫室走。这时,其中一个个子不高的胖男子用手扇王*乙的脸,将王*乙的鼻子打伤了,他就上去拉那个男子,后来他和那个男子发生了撕扯,那个男子朝他胸口打了两拳。之后,对方中三个男子跑了,留下的一个男子没有跑,说其伙计给其帮忙把人打了,其会负责。最后,他们就打电话报警了。

6、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诊断证明书证明,被害人王**、张**、路*均受伤,其中王**、张**之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7、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王*乙辨认出任*某、万*、任*是在锦城四季小区殴打他和张**、路*的人,辨认出王*甲是案发当晚把守电梯口的人;张**辨认出任*某、万*是在锦城四季小区殴打他和王*乙、路*的人,辨认出王*甲是案发当晚把守电梯口的人;路*辨认出任*是在锦城四季小区殴打他和王*乙、张**的人;任*辨认出任*某、万*、王*甲是案发当晚在锦城四季小区殴打保安的人。

8、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3月18日,任*到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十里铺派出所投案;2014年4月23日,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新街派出所民警在杭州萧山国际机场将万*抓获;2014年5月5日,任*某、王*甲到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十里铺派出所投案。

9、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陕西省西**锦城四季小区。

10、现场照片、监控视频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11、被告人任*某供述证明,2013年9月1日12时许,任*因车辆收费问题在西安市**季小区与保安发生纠纷,他、任*和另外两个男子去找保安理论,他将该保安打了一巴掌后就跑了。同月17日凌晨2时许,他和任*、万*、王*甲四人酒后开车到锦城四季小区,他在小区门口用伸缩棍打了一个保安,任*、万*也对该保安拳打脚踢,后来万*用木棍打该保安时,该保安跑了,他们就要求另一名保安将他们带到保安宿舍。到了保安宿舍后,他又用伸缩棍打了宿舍里的一名保安,任*、万*用钢管打了宿舍里的另一个保安,王*甲在电梯守着,没有进房间,也没有打人。打完之后他们就返回万*的住处了。2014年4月,他听说事情闹大了,还有公安人员到蒲城去找他,所以,在家人的劝说下,他于2014年5月5日到公安机关自首了。

12、被告人万*供述证明,2013年9月17日凌晨2时许,他和任*、任*某、王**喝完酒后,因任*、任*某在锦城四季小区打架的赔偿问题没有谈好而有怨气,于是他们四人就开车到西安**城四季小区。到锦城四季小区后,任*和一个保安发生了争吵,任*某把门房里的保安拉了出来,并用伸缩棍打,他和任*也对该保安拳打脚踢,他拿木棍要打该保安,但没有打上,该保安就跑了。他们又要求另一个胖保安带他们到保安宿舍,到保安宿舍后,王**守住电梯不让电梯上下,他和任*用拖把棍、钢管先后对沙发上的一个年轻保安打了几下,任*某用伸缩棍打一个年龄较大的保安,持续了约10分钟左右才停手,之后他们就下楼走了。2014年4月23日他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机场被抓获。

13、被告人任*供述证明,2013年9月1日12时许,他驾驶陕A号越野车进入西安市**季小区大门口时,因停车费问题与保安发生争吵,之后他和任*某及另外两个朋友去找保安理论,任*某将保安面部打流血了,并和小区物业的负责人发生了撕扯,之后任*某和那两个朋友就跑了,他就被带到派出所调查处理此事。同月17日凌晨2时许,他和任*某、万*、王*甲四人酒后又开车到锦城四季小区找保安理论,任*某用甩棍朝其中一个年轻保安的头上、身上打了好几下,他和万*也对其拳打脚踢,年轻保安挣脱跑时,万*从大门外拿了一个长约2米的木棍去追,但未打上。另一个年龄大的保安就带他们坐电梯去了保安宿舍,王*甲在电梯口守住电梯,他和任*某、万*进到宿舍里,任*某用甩棍打宿舍里一个年龄大的保安,他和万*用棍打宿舍里的另一个保安,见任*某打的厉害,他和万*就将任*某挡住,他们四人就开车离开了。后来他接到过公安机关的电话,但因为害怕就没有去,之后听人说公安机关到蒲城去找他,在亲戚朋友劝说下,他到派出所投案。

14、被告人王*甲供述证明,2013年9月17日凌晨2时许,他和任*、任*某、万*酒后来到西安市灞桥区锦城四季小区,在小区大门口,任*、任*某、万*对门卫室里的保安进行殴打。之后,任*又让另一名保安将他们带到小区保安宿舍,坐电梯上楼后,他守着电梯门,任*、任*某、万*三人进入保安宿舍对保安进行殴打,过了3、4分钟,他们四人一起离开了小区。

15、(2008)深龙法刑初字第2595号刑事判决书证明,2008年9月23日任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16、(2010)未刑初字第235号刑事判决书及(2013)西释字第149号释放证明书证明,2010年8月16日任某某因犯抢劫罪被西安**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任某某于2013年6月29日刑满释放。

17、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任*、任*某、万*、王*甲犯罪时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18、谅解协议书、收据等赔偿材料证明,案发后被告方向被害人所在单位西安市**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人民币160000元,王**、张**、雷*对四被告人表示谅解。

上列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万*、任*、王**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受伤,其中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寻衅滋事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任*某、万*、任*在共同犯罪中,均行为积极,应属主犯,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任*某、万*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王**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应属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惟案发后被告人任*某、任*、王**均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万*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案发后各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部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各被告人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任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5日起至2015年11月4日止。)

二、被告人万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3日起至2015年8月22日止。)

三、被告人任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8日起至2015年3月17日止。)

四、被告人王*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5日起至2014年12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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