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拓亮亮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4)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拓亮亮犯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秦访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拓亮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2013年4月15日凌晨,被告人拓亮亮窜至本市未央区河止西村西铜高速东辅道,趁无人之机,将停放在此的甘MA8495号黑色广本牌小轿车、陕DE6203号银色广本牌小轿车前车牌撬下后藏匿,并在被撬车辆的挡风玻璃上留下联系电话号码“18710752292”的字条。车主马某某、刘*发现车牌被撬后,通过所留电话联系被告人,被告人遂让二人给其提供的陕西信合银行卡汇款300元、500元,二被害人拒付款并报警。

2、2013年4月15日凌晨,被告人拓亮亮窜至本市未央区河止西村33排西边马路上,趁无人之机,将陈**停放在此的苏EXXXXX号黑色别克牌轿车前车牌撬下后藏匿,后用上述方法向陈**敲诈300元,陈拒付并报警。

3、2013年4月15日凌晨,被告人拓亮亮窜至本市未央区凤城十字薛家寨小区九如御售楼中心门前,趁无人之机,将停放在此的陕AXXXXX号黑色比亚迪牌小轿车、陕AXXXXX号灰色奔腾牌小轿车前车牌撬下后藏匿,后用上述方法向车主林某某、陈**各敲诈300元,陈**向被告人提供的陕西信合卡汇款300元,林拒付并报警。

4、2014年4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拓亮亮伙同侯某某、张**、郭某某(三人均已判刑)到榆林市榆阳区榆阳中路南门口的“滚石KTV”唱歌喝酒。期间侯某某和张**去另一包间,与该包间的张*丙、张*乙发生口角并打斗,后张**返回叫被告人拓亮亮、郭某某帮忙打架。被告人拓亮亮与郭某某各自手持啤酒瓶冲出包间,在走廊与张*乙相遇,双方再次发生打斗。其中,侯某某用啤酒瓶殴打张*乙,被告人拓亮亮、郭某某、张**分别对张*乙拳打脚踢,致张*面部受伤。此后,张*乙、张*丙及其妻郝某某走到KTV大厅欲离开时,又遭到侯某某纠缠,被告人拓亮亮、张**见状亦上前帮助殴打张*丙及郝某某,后被KTV的工作人员拉开。作案后,被告人拓亮亮与侯某某、郭某某先后逃离现场,张**被民警抓获。经榆林市**鉴定中心鉴定,张*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4年4月19日被告人拓亮亮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抓获经过、提取笔录及字条、银行对账单、现场照片及示意图、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医院诊断证明书及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及判决书、被告人供述、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拓亮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撬缷机动车车牌的方式敲诈车主钱财;还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成立,应依法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在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中因车主拒付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其曾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并表示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拓**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9日起至2015年10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违法所得300元继续追缴,并退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1、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 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相关文书推荐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